大学生法制的道德观念的完善_道德法制观念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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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的道德观念的完善 ——透视海师大“偷拍事件”

张阔海 袁 震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陕西西安 710071;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历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发生在海南师范大学的大学生偷拍事件使大学生更加受到关注。在这起事件尘埃落定之时,深入思考这起事件对于今后防止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正是本着这样的出发点,通过对这起事件经过的回顾,思考了这起事件成因,指出只有改进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完善对网络的法律监管才能避免这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关键词】 海师大 偷拍 法制教育 网络监管

一、事件回放

2008年6月12日,海南师范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一年级男生陈某,独自在宿舍时,看到对面女生宿舍有人在洗漱的情景,动了偷拍的念头,用数码相机拍下几张清晰的相片。此后,他多次偷拍对面多个女生宿舍女生洗漱、晾晒、化妆、换衣的情景。2008年6月23日和6月24日,陈某在宿舍区外名为“网乐空间”的网吧将其中三百张分两次用网名“偷拍”和“吴遮蔽”上传至“大学生校内网”。照片共涉及海师大一幢楼九个宿舍的四十名女生。2008年7月1日,海口警方将嫌疑人陈某在其发布照片的网吧抓获,并扣下作案相机和U盘。7月2日,陈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被海口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海师大偷拍事件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引起广泛的关注,甚至美国的一家报纸也刊登了相关信息和评论。不少网站在报道该事件时配发与该事件毫无关系的情色图片对这起事件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起事件尘埃落定之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并没有结束。本文主要思考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改进问题;第二,法律对网络信息监管的完善问题。

二、改进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这起事件的嫌疑人陈某在被警方抓获后表示:“我拍到的其实是大家都能看到的场景,男生们天天在阳台上看着,我只是想在网上和更多的人分享而已。这样做竟然是违法的?”;一位受害女同学在事件之后说:“他们简直色胆包天!有好几次我都看到那个宿舍的男生拿着望远镜在偷窥我们寝室。”

这两位当事人的想法凸现出现在许多大学生共同的不足——法律素质的缺失。所谓法律素质是指比较系统的法律理论和实际知识,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相应的运用能力的总和。法律素质的缺失使大学生或者没有搞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或者没有权利意识,没有应有的自我保护。究其原因,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缺失和我国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不完备有密切关系。我们的法制教育搞了许多年,但是大学生中却有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法制教育的效果如何值得反思,当前,最大的反思就是想法设法改进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真正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1、思想上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当前,各大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来完成。该课程是根据中共中央16号文件和高校思想政治课“05方案”的要求,由原《思想道德修养》课和原《大学法律基础》课合并而成。新课程中法律部分的内容没有压缩但是课时却明显减少,按照新大纲要求该课程有一定的实践教学学时,但是实际上由于高校对于思想政治课的不重视,实践课时往往是形同虚设或者流于形式。在有限的课时内教师只能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高校应当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经费投入、教学人员配备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两方面搞好法制教育,真正将法制教育落在实处。总是在出现问题后才反思我们的法制教育没做好的做法是既不科学也不明智的。

2、开设一些与网络相关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让学生知理性地看待和使用网络

在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高校也应该针对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高科技手段的发达使得偷拍、偷录、偷窥变得更加容易。大学生正处在青春发育期,对于网上偷拍、偷录、偷窥等现象充满好奇,但是却在维护隐私权、肖像权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因此,互联网时代高校开设一些与网络相关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对大学生进行关于隐私权、肖像权等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消除把宣扬和揭露他人隐私仅仅理解为是不道德而不是违法、侵权行为的误解。同时要告诫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以免被不法分子窃取并在网络上恶意传播。

3、校园文化活动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完备法制教育课教学的同时,丰富多彩的校园法制文化对于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也具有重要意义。高校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与管界的公安机关展开合作,邀请优秀警官深入校园,采取讲座、校园案例分析、发放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与大学生互动交流,及时排解大学生成长的法律难题,使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校园文化活动也可以贯彻“走出去”战略,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大学生参观监狱、看守所并与服刑人员进行座谈。通过对监狱、看守所内部环境的体验,不仅可以使大学生增强法律的尊严性,而且可以使他们在内心深处形成一种相对的恐惧感,这样对于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也有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完善对网络信息的法律监管

海师大偷拍事件,这么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部分网络媒体在海师大偷拍事件的报道中有意添入情色内容,故意配发与偷拍事件毫无关系的低俗照片进行渲染炒作密切相关。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这起事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给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在网络时代下,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法律监管,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就成为网络法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1、改变当前网络监管现状,制定统一的网络监管法律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信息监管的立法主要散见于网络管理、计算机安全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比如,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深刻研究这些规定,我们却发现,这些规定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我国规范网络监管行为的立法层次明显过低。在网络信息监管的立法中,效力等级最高的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多是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次,缺乏一部统一性的关于网络信息监管的法律。有关网络信息监管的条文散见于众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中,显得零散、无组织,而且不同的法规中还有大量重复条文,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网络信息监管体系;再次,监管的大多数条文过于原则性,增加了实践操作的难度,给司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改变目前的监管现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网络监管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当然,加强网络监管可能会对网络的发展带来冲击。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协调保护公民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网络服务商合法权益的矛盾、充分考虑网络服务商在运营机制方面的特点,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建立起既能有效强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又能促进网络发展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监管体制。

2、设立网络监管的专门机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主要由工商、税务、文化、公安等部门来完成。这些部门在对网络的有效监管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互联网技术性强、超地域的特点也使我们并不专业的监管力量在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网络本身是一个大融合,因此对网络的监管必定涉及很多的职能部门,这就需要有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实现有效沟通。这时能够真正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途径就是设立网络监管的专门机构。对这个机构配备精通网络与法律的人员,专门进行有关网络事务的管理,监督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接受网民投诉,责成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英国在这方面的实践值得我们借鉴。2000年,英国中央政府拨款2500万英镑,组建内政部所属的专门机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监管。这个机构由40名经过专门训练的电脑高手组成,主要任务包括跟踪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金融欺诈、发布淫秽图像及制造病毒袭击世界网络系统等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英国各地的警察局都配备至少一名专门的网络警察以对付该地区的网络犯罪。通过这些监管措施,英国的网络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3、积极倡导网络自律,构建文明的网络氛围 制定统一的监管法律约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是当然必要的,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自我约束、严于律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那无疑是比法律更有效的手段。因为这样既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又可以构建文明和谐的网络氛围。因此,在积极进行立法监管的同时,我们应该给予网络一定的空间让其趋于理性发展和自我成熟。这一点上,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主要是指网络服务的提供主体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公开、交换方面的行为,国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与这一产业有关的各方实行比较宽松的政策,不通过严格的立法,不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而是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他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参照美国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建立我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建立起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和网络活动的自治协会,在业内发布对网络信息发布的政策要求,将此政策作为最低标准规范企业的网络经营。参加协会的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网络经营的行为准则。

四、结论

海师大偷拍事件——不应该发生的事件却是沸沸扬扬、满城风雨。这起事件折射出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深思。深思过后研讨对策、解决问题才能真正为大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成长环境,为构建和谐、文明社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本亮:法制在学校[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2] 钟佩霖: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8).[3] 韩世强:试析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7).[4] 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5] 吴作好 萧方:国外互联网络的监管[J].凤凰周刊,2006(10).[6] 新华网:海师大“偷拍事件”的反思[DB/OL].20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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