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机关办公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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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7]76号)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任一的,可批复建设办公楼项目:
1.新设立机构无办公用房 2.原办公用房适用年限满八成以上,经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并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达不到地震设防烈度。
3.原办公用房按编制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80%,且原办公用房无扩建的可能性,适用年限满八成以上,可拆除旧办公用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在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如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满八成,且仍有使用价值,法定机构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受让方继续使用,连同土地转让的通过招拍挂或本级政府批准协议转让。
4.根据有权机构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5.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区域,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安全,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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