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_知识产权法案例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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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

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而原告则强调,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是作品事实。根据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2)电影《不要欺负人》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与表述的区别)

答:(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享有著作权。该文在完成的过程中,不是抄袭剽窃,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而产生的,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智慧与个性,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2)电影《不要欺负人》属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属于被告黄军。但在《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本案例的被告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5、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考研辅导班虽未获利但不属于会用的范围。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案例中,该考研辅导班不仅自行决定录制磁带还向学生出售,因此属于为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6、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

答:(1)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2)法定许可使用须具备四个条件: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本案例中使用B某已经发表的小说进行营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当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给著作权人才可使用。

7、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事通过电话征求作者意见。作者表示改编权、拍摄权已转让给甲音像公司。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电影学院拍摄此片。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0万元,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当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该片全长30分钟,使用16毫米胶片拍摄,片头标明“根据x x同名小说改编”,片民标明“某电影学院出品”。电影学院曾于当年暑期前后在该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

(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为什么? 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8、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案例: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该CD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1)《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有哪些权利?

(2)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手机销售商是否侵权?为什么(3)本案如何处理?

(1)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9、《传奇》歌曲,作曲:李健(原与卢庚戌同组水木年华组合,以《一生有你》成名);作词:左右(刘兵----“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的师哥),演唱:李健,是2002年的作品。2010年春晚王菲以《传奇》亮相,《传奇》歌曲红遍全国。

回答以下问题:

1、歌曲《传奇》是什么作品?其条件有哪些?

2、作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使用?

3、王菲是否可以演唱《传奇》歌曲?为什么?

4、你是否可以演唱《传奇》歌曲?为什么?

5、《传奇》歌曲著作权的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法案例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1)什么是职务发明?(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于是,A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1)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2)“高效液体花肥”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4、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包装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包装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某。2001年,仁达厂与王某及其授权的立信建材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仁达厂独自处理。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底两侧板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同样,所述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

2002年初,仁达厂发现新益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仁达厂认为新益公司的产品侵权。新益公司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为:筒管由一层玻璃纤维布夹在两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亦由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构成,其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涉案专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在专利申请日前,耐碱玻璃纤维布已经在我国得以应用。

问题:(1)简述专利保护的原则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界定;

(2)分析案例中产品的筒底壁层结构是否是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是否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4)新益公司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商标法案例1、1996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欲对外开放,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而在1996年,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及“紫禁城”、“禁城”,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核准其注册,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自此,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

问题:(1)“故宫”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作为商标,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为什么?

2、据2009年2月21日报道,近日,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将秀水市场六楼的全聚德烤鸭店告上朝阳法院,称后者是冒牌经营,并索赔50万余元。全聚德公司起诉说,北京富兰克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北京全聚德餐饮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去年10月,他们再次发现,秀水全聚德店已在秀水市场六楼正式营业,经营内容与全聚德几乎相同。而秀水街的外墙平面广告、餐馆门口及店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工牌等位置,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其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有“北京全聚德秀水店”的字样。全聚德公司将富兰克公司、秀水市场、市场产权人等三方告上法院称,未经许可,富兰克公司使用“全聚德”字样发布招聘广告,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全聚德公司要求富兰克公司等三方返还炉具、停止使用全聚德商标,并赔偿50万余元。

问:(1)简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全聚德公司是否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为什么?(3)富兰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金聚德”商标用在烤鹅上?为什么?

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1)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2)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为什么?

4、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2)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3)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5、可口可乐商标的注册人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1892年,该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3439405号可口可乐及图形商标是可口可乐公司注册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汽水、可乐、矿泉水、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

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是广东黄某注册使用在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乳清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

2005年8月26日,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注册人黄某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2005年7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在对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3099瓶,货值2976元,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标志90000个。至被查处时,该企业已售出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碳酸饮料2916瓶,获得货款5832元。问题:(1)简述商标专有权与禁止权的范围;(2)简述近似商标的判断

(3)分析本案中黄某的碳酸饮料可日可乐商标是否与可口可乐商标构成相似?

(4)注册商标应当如何使用?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如何使用可日商标才不侵权?

6、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暨大夫”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湖南大学的“湖大”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如何防范这种情况,根据以上报道,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2)作为南林大的学生,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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