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申报须知附件_中外合作办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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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申报须知
一、申办主体:
中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和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为合作办学的申办合作方,由中方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主体资格: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办的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材料的具体名称及写作要求: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颁发学历证书样本
2、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文件
(7)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含MDB电子文档)
(2)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6)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院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7)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非独立设置的合作项目无须提供)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职责、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学校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本章程的更
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不得装订。电子文档报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