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准则》《条例》,做合格党员_学习条例做合格党员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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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准则》《条例》,做合格党员

——修订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新变化及部分条款把握难点初探

各位同仁,各位同志,大家好!

根据市院纪检组安排,由我跟大家交流一下对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理解的一些心得,目的在于与大家一起学习进步。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知识水平、理解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见解难免流于肤浅、浮于表面,(穿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典故的意思)诸位且把今天的交流作为打磨你下一步认知‚美玉‛的‚他山之石‛。因此,希望各位同志以宽厚为怀、以鼓励为主,多多批评指正!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 键词。《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是维护党章权威的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来与大家共同展开学习。

一、《准则》、《条例》修订背景及过程简述 总的来说,修订两项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要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

(一)为什么要修订《准则》、《条例》

1、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例如原《准则》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如何适用《条例》,又通过一个实施办法加以细化;原《条例》第八章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界定了违纪构成并按照情节轻重提出了具体的罚则。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2、原《准则》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原《准则》适用的对象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二是缺少正面 的倡导。原《准则》所规定的廉洁从政52项禁止行为,都是“负面清单”,都是禁止性规定,通篇所体现的是立规而非立德,重在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时不准如何如何,体现的是一种他律而非自律。三是“廉洁”的主题不突出。原《准则》内容涉及组织、经济、群众等纪律,具体表现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四风”方面的诸多问题,内容庞杂,与“廉洁”虽有关系,但主题不突出。

3、原《条例》纪法不分。

原《条例》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10类违纪行为分类标准较为混乱,部分是按照党纪种类进行分类,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分类,其余多数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类型分类,如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分类下的违纪行为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置。

4、《条例》的修订还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形势需要。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已成为现阶段党的一大忧患,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王岐山书记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 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也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务必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将纪律挺在前面,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措施,真正体现出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关爱。

5、还有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制度化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新理论、新观点。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措施。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新成果。这些都需要通过条例修订制度化,使中央的精神和要求细化、实化、具体化,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如在新《条例》关于“对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中,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出入私人会所、超标新建楼堂馆所等行为的处分,将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纳入进去。

(二)《准则》、《条例》修订纪实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中央纪委常委会对修订这两项法规高度重视。王岐山书记先后14次召开专题会议对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6次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对修订两项法规及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在调研中把握方向,在修改中不断完善,2015年王岐山在3次调研活动中都提到了“修订条例”,三次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各有侧重,主题针对性较强且层层递进。

2015年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两项法规修订稿征求意见。

9月29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

10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其他同志对《准则》和《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了重要意见。

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上,就是《准则》、《条例》的修订背景及简要过程。

二、修订后《准则》的变化及特点

修订后的《准则》最根本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 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仅仅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而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

526 个不准‛内容大多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

三、修改后《条例》的变化及特点

新《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根据201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法》),党内法规的名称及位阶依次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由此看来,《条例》在党内法规中的等级地位低于党章(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宪法》)、准则,但高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处于保障法规的地位(《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一)新旧《条例》对比

下面我们通过数据的对比,了解新旧《条例》的异同,加深其认识。

1.立法体例上的异同。

立法体例,是指一部法律或者一项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和结构安排。同:从总体上看,新旧《条例》(老《条例》于 2003年12月印发)相同,均为编、章、条、款结构形式。在编目上,二者基本保持一致,都使用了‚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编目。

异:二者的直观区别在章节、条款及文字数量三个方面。⑴章节。旧《条例》规定了15章,新《条例》缩为11章,两相比较减少了4章,删减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分则,旧《条例》分则有10章内容,对违纪行为进行了10种分类;而新《条例》在分则中只规定了6章内容,对违纪行为只进行了6种分类,也就是目前所称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及生活‚六大纪律‛。

⑵条款。旧《条例》共计178条,新《条例》共计133条。新《条例》相比较减少了45条内容。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将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合并。如在规定纪律处分的原则时,旧《条例》分别用5个条款规定了5个原则,而新《条例》只用1个条款就规定了5项原则,单从数量上来看就减少了4个条款。二是‚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由于原《条例》178条、其中分则130条,有79条跟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超过了分则条款的一半,也就是将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错把法律当成管党治党的尺子。所以,此次修改标志着对过去‚党纪与国法混同、纪法不分、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等执纪局面的扭转与相关 条款的对口分流,明确了对党组织和党员依纪依规进行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再混淆。

⑶文字。旧《条例》2.1万余字,新《条例》1.7万余字,两相比较,减少了4000余字,删减幅度较大。

2.‚灵魂‛条款的异同。

一般来说,规定一部法规的指导思想、制定依据、目的的条款被称之为该法规的‚灵魂条款‛,修改后的《条例》开门见山,用一、二、三条直接回答了这些统领性问题,就是新《条例》的‚灵魂条款‛。

同:新旧《条例》的制定依据都有党章,目的相同(‚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异:新《条例》制定依据只有党章。

原《条例》制定的依据(第一条:依据党章、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为‚党章、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新《条例》仅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同时,新增了第三条(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 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凸显党章地位,体现了以党章为制定依据、维护党章权威的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说,新《条例》直接明确了其体系属性是党内法规,不能依据宪法、法律制定,而党章是党内最根本的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只能依据党章规定,就把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严格区分开来。

另外,在指导思想上,新《条例》还新增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两项内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二)新《条例》具有五大亮点

综合中央纪委网站上的一些专家学者、高检院纪检组法规室专家的看法与解读,新《条例》具有以下五大亮点。

1.将党章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通过执行《条例》,严明了党的纪律戒尺,就把党章的权威树了起来、立了起来,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能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2.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六类,界定清晰可操作。

新《条例》强化了‚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了排序。通过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调整,细化内容,规范和完善了处分体系,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可以‚对号入座‛,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一经颁布,就被国内媒体誉为‚史上最严党纪‛。

3.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纲举而目张。

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大量案例表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就要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臵,通过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新《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臵,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4.实现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旧《条例》最大的问题就是纪法不分,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此次修改,将旧《条例》中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重复的79个条款予以删除,做到了纪法分开。如将旧《条例》中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zhì)序的行为等整章删除。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从一开始就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及时帮助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让很多人避免违法。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就会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尴尬现象。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多数党员‚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的散乱局面!而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到党纪‚底线‛,触犯纪律立即处理,跌倒后就不会摔大跟头,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本质上是体现了以‚严管‛对广大党员的‚厚爱‛。

5.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最新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综上所述:新旧《条例》的异同还很多,分别体现在各章、条、款中,今天只是选择直观、重要的地方加以分析,远远还没有达到全面比较、细致分析的深度和广度。而在对比中明晰新旧《条例》差别,了解新《条例》亮点,目的是便于同志们精确定位新《条例》的体系归属,以及知晓《条例》对于我们每一级党组织、每一名共产党员工作、生活的重要性。从学习的必要性及维护自身利益这一角度来讲,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我们检察机关的党员同志都应该认真学习、掌握这一重要的党内法规,有必要时时对照反省、自律自重,确保自己不触碰底线、不误入歧途、不饮憾终身。

四、《条例》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几个条款 下面,结合工作生活实际,跟大家交流一下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几个条款。

(一)如何理解《条例》所称的‚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检察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 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说明的是,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二)如何理解《条例》第三十二条,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如何理解《条例》第四十六条,何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何为正确的讨论议论?如何做到不‚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作为检察人员,大家都要严守政治纪律,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要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性,严守检察纪律,尤其不要逞一时之快而在各种媒体、新媒体上发表、转载、转发各类属于四十六条所规定内容的段子、文章。

(四)如何理解《条例》第六十八条,参加同学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活动是否都会视作违纪?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五)如何理解《条例》第八十五条,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条是在原《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关于‚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有学者专家建议对婚丧嫁娶、宴请的规模及收送礼金奠仪的金额制定明确标准,还建议执行时尊重少数民族民风民俗,不应‚一刀切‛。

(六)如何理解《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七)如何理解《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用自己家庭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是否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 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

五、如何贯彻好《准则》和《条例》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广大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委(党组)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章 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

(一)原原本本学好《准则》和《条例》,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决做到知行合一、自觉践行。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树立思想道德建设的‚高线‛追求,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像学习安全生产守则一样学习好《条例》六个方面的纪律规定,敬畏纪律,守住底线,坚决不碰违反党纪这根高压线。

(二)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准则》和《条例》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引导全院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真正做到入心入脑,成为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两级院要在‚两学一做‛活动中,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年底民主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各院党组要在学习贯彻中逐条对照,对标找差,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把 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准则》和《条例》的贯彻作为纪检监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两级院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发挥带头作用。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检令畅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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