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规〔〕911号(推荐)_教育教学发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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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规„2010‟911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开展民办学校(机构)办学情况2010
年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现将民办学校(机构)办学情况2010年年度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查的依据和范围
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 1 —
„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
审查的范围是: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含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均为本次年度审查对象,检查的重点是民办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
二、年度审查的内容
(一)民办学校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备有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注意加强对师生的服务、管理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五)民办学校(机构)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六)教师队伍建设(数量,年龄职称结构)等与办学的层 — 2 —
次、规模相适应。教师是否有教学资格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情况符合国家政策。
(七)广告(简章)内容真实,表述规范。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宣传。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批手续,无乱发广告(简章)或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
(八)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变动、设立新教学点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九)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学校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学校名下,行使法人财产权。
(十)民办学校(机构)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民办学校(机构)的收费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学生退学要求退费是否按规定执行。
(十二)是否按要求认真参加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
(十三)民办学校(机构)在消防、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 — 3 —
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三、年度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及要求
(一)高等层次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由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检;中等层次以下(含中等层次)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机构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年检的原则进行。教育厅将组织检查组对高等层次民办学校(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
(二)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30日为各民办学校(机构)进行自查阶段。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要迅速将该通知的内容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的要求转发到每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各民办学校(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年检内容逐项对照,自查评估,整理各种证件、证书及相关资料,写出自查整改报告,作好审检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12月1日至2011年1月15日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审阶段。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对中等层次以下(含中等层次)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机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自行组织年度审检。对本辖区内民办高等层次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年检,要组织检查组,深入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民办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列为本年度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逐校检查,对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等逐校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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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年度审检,对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办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社会反应良好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审核,鼓励和支持继续办学,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办学不够规范,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仍较差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要求其停止招生,限期1年时间进行整改。对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乱发广告、乱招生、乱发证或存在其它违纪行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按规定要求禁止招生,视其性质和情节,决定实行限期整顿或撤销等处罚。对无经审批和备案,私自办学的“学校”、“机构”经检查和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及时完善手续,准予继续办学,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坚决取缔。
实行民办学校(机构)年度检查制度,是加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辖市教育局和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省辖市教育局和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的年度审检报告和民办高等层次学校(教育机构)的逐校年检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于2011年1月底以前上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苏磊
联系电话:0371-69691886(电话、传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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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办教育年审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