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指示性通知_沈阳市皇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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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沈公皇字[2004]10号
关于严格履行行政案件
办理程序、强化案件办理的通知
各派出所、分局机关有关单位:
近日,区法院给我局发来司法建议书,明确提出了我局处理的部分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分局对各单位行政案件检查情况看,也有一些共性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不规范,存在遗漏项等问题。
分局在几起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填写不全,遗漏了年度号和办案单位简称。在填写案件事实部分时不规范,随意性较强,对鉴定结论的记录不完整,尤其是在多处轻微伤的情况下,对伤情只记录了一部分,造成案件认定事实不准确。
二、仍有民警单人办案的现象。
在力、案过程中,仍存在民警一人向当事人制作笔录的现象。个
别笔录中记录人与讯问人填写为同一人,有的笔录虽然写了两名民警的姓名,但签名出于一人笔体,实际办案只是一人。在诉讼实践过程中,一旦当事人提出置疑,必然致使证据无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文规定,对当事人制作笔录时应有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在场,并且在笔录尾部签名或捺印,同时签名必须是两名办案人分别签,不能由一人代签。
三、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笔误,笔录制作过于粗糙。
个别民警办案时制作的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笔误和漏项,个别笔录甚至将询问时间写错,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一些案件笔录对案件事情经过的记叙过于简洁,降低了证明效力。个别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相互矛盾或者虽然被处罚人在处罚时承认违法事实却在诉讼时当庭翻供,这时就显得其他证据很珍贵和重要,但由于办案人对证人制作的笔录过于简单,对所证实的事实经过没有详细记录,致使应诉工作变得艰难。
四、遗漏延长办案时限的审批手续。
市局沈公发[2002]27号《关于严格治安案件办案程序规定》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结案时限规定,案件均应在三十日内结案。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的,办案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延长办案时限,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经两次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由所在分局列为疑难案件。根据此规定,如不能在时限内结案的案件均应经过延时审批程序,而一些办案单位却没有履行或是只履行一次。
近几年来,我局虽然注重了执法质量工作,使案件办理逐步规范,但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局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也给我局的应诉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鉴于此,分局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再次重申严格履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强化案件办理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办理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选派有经验的民警参与案件处理,主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办案质量;
二是办案民警要相互借鉴工作经验,加强业务理论学习,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案件办理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防止因为人为原因给我局应诉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
三是分局法制科、治安专案大队要加强对各办案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查找存在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对履改履犯的办案单位和民警要与分局绩效考核机制挂钩,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的倒查制度。
特此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公安分局公章)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案件办理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秘书科2004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