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方标准陕西传统村落保护规范_陕西传统文化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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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概况
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是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规范化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抓手和创新驱动力。传统村落是我国农耕文明的精髓,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与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国民的集体乡愁。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的扩张,在现代化、乡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建设性、开发性、旅游性”的破坏,不少承载着乡土文化和历史记忆的古村落被连片拆除,或沦为空心村。为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了《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规范》地方标准。计划下达后,西北大学严格按照《陕西省标准化条列》、《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等相关要求,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资料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标准要素分析、方案讨论和意见征求等工作。历时7个月的认真工作,目前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主要起草工作过程如下:
(1)准备、策划及分析、调研阶段。
2017年6月,经过必要的准备工作,成立了《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规范》地方标准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标准的起草工作。工作组成员包括传统村落保护技术人员和标准化研究技术人员,确保了标准编制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接着拟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根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到人。
2017年7-11月,工作组工作组通过网络、书籍、期刊等方式,首先收集和整理我国有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其中收集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国务院令第 52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42 号)、《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 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 号)《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DBJ61/T109-2015)、《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等。同时,工作组又收集了我国与发达国家村落保护与利用等相关文献,并系统分析了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历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标准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2)开展分析研究,起草形成标准草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规范的范围、结构框架,反复征求相关方意见,提出细化的要求和内容,并适时与专家进行讨论、修改,2018年1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
执行已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陕西省传统村落风貌特点和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要求,本着“因地制宜、保护优先、特色鲜明、有效指导”的原则编制《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规范》,目的是规范和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提高城镇化质量、效益及其可持续发展,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主要内容
标准内容吸收总结了陕西省的经验,参照相关上级标准规范编制形成。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保护总则; ——保护调查; ——保护规划; ——保护措施; ——合理利用; ——保护管理;
(1)本标准首先给出了“陕西省传统村落保护规范”的范围及相关术语定义,明确了规范的结构框架。
(2)“保护总则”一章中,明确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和保护对象。
(3)“保护调查”一章,对传统村落的识别、调查和建立档案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4)“保护规划”一章,对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等内容提出一般要求,对保护规划所涉及的内容和规划成果提出相关要求。
(5)“保护措施”一章,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建设工作提出一般要求,对保护措施所涉及到的村落整体保护、传统建筑保护、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出相关要求。
(6)“合理利用”一章,对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分区分类提出一般要求,对利用形式所涉及到的文化产业、旅游休闲、教学基地等提出相关要求。
(7)“保护管理”一章,对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的长效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提出相关要求,规定了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组织实施主体的责任以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三、试验验证
本标准参照相关上级的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一部分采用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内容,科学性及合理性已经得到证实。另一部分,则是通过调研、实地考察、讨论等过程,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分析研究,总结提炼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的做法,而固化于本规范中。
四、知识产权说明
无。
五、采标情况
无。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
尚无。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建议审批发布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编制组 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