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_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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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工作区

使用管理规定

(2012年3月1日)

为规范我院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

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案工作区是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

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由法警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办公室负责提供保障。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法警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法警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法警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法警。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法警应当在执勤室待命。

第七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法警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法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法警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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