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中学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汇总_中学教职工考勤细则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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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中学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汇总

为了落实学校制度建设,加强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氛围,确保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依据学校原有的教职工考勤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地工作。

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全日坐班制,上午8:00—12:00,下午: 13:50—17:30(冬季作息时间); 14:10—17:50(夏季作息时间)。

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弹性坐班时间:上午11:30—12:00,下午13:50—14:30。

特殊岗位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

1、年级长:负责本年级日常管理和考勤登记,月初上报上月(迟到、早退等)情况到行政办。年级长可批准本组教师半天请假申请,并做好记录,当月个人累计超过一天要上报行政办。

2、科、备课组长:备课组长统计当月备课组教研活动考勤情况,月初上报上月(迟到、早退、缺席等)情况到科组长。

科组长月初统计、汇总上月全科组活动考勤情况后上报行政办。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勤登记,月初上报上月(迟到、早退等)情况到行政办。部门负责人可批准本部门教师半天请假申请,并做好记录,当月个人累计超过一天要上报行政办。

4、行政办:负责全校教职工劳动纪律检查和抽查并汇总各部门、年级、科组、备课组考勤情况,月初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月教职工缺勤做出的扣款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交财务室处理。

三、学校原有有关规定

(一)《龙岗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节选

考勤奖励

总金额人均1000元,按如下项目奖励: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每月统计公布考勤一次,满勤奖励1000元。

2、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其中,2天或累计2天以内,不扣钱;从第3天(50岁以上者从第4天)开始,半天扣除50元,一天扣除100元,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取消当月考勤奖励1000元。请假时间跨月时,分月计算。

3、事假:不影响正常工作,且依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或累计1天,不扣钱,从第2天开始,一天扣除 200元,累计5天以上(含5天)取消当月考勤奖励1000元。请假时间跨月时,分月计算。

4、旷工、旷课:旷课一节扣除200元,1天扣除500元,超过2天(含2天)取消当月考勤奖励1000元。

5、迟到、早退,包括各处室安排工作时无故不在岗的均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50元。

6、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全体教师会议、升旗、业务学习、教研活动、临时性通知及其他集体活动)缺席者,每1次扣除100元(因公及已请病、事假的除外)。

7、对婚、丧、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期,按照文件规定的执行。特殊的病、事假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8、考勤奖励的扣除部分,纳入本方案

(二)3中计发。

(二)《龙岗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节选

第二章 请假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婚假

婚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准假,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不予批准。

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第六条 产假

1.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3.龙岗区教育系统产假时间调整如下:

一、一胎顺产:98天(国家假期)+30天(广东省计生条例2015年12月30日奖励假)+15天(深圳市计生条例晚婚晚育假)=143天;2016年9月29日后,再增加50天,总共193天。

二、二胎顺产:98天(国家假期)+30天(广东省计生条例2015年12月30日奖励假)=128天;2016年9月29日后,再增加50天,总共178天。

三、剖腹产等情况参照国家计生条例执行(剖腹产30天;多胞胎,每多一名加15天)

第七条 看护假

看护假,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男教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10天看护假。三个月内无领独生子女证的作事假处理。

第八条 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九条 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由年级长报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一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经年级报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九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级长审批后再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处(室)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由年级经部门,报分管副校长或挂级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年级报教学部门再报 3 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至半年以内的,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半年以上的,由区教育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本人可申请,经校长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的,按学校《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按《龙岗中学临时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因病休假两个月以上的,按龙岗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按《龙岗中学临时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

注:上述两条现行做法:在编教职工和临聘员工分别按《龙岗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龙岗中学临聘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执行。

第四章 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二条 对旷工的处罚

按《龙岗中学临时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的规定处理。现按《龙岗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二)教职工大会;(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科组长会议;(五)科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七)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三)龙岗区教育局对病假、事假期间待遇的规定:

1、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一)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南粤杰出教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事假。(一)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的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三)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四)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师,产假期满后,经学校领导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5、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哺乳假期间的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执行。即领取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发四分之一;领取二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二分之一;领取三个月工资的,其奖金发四分之三。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年度奖金。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的,奖金、房补按相同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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