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_郑州市区域优势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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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知识产权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知识产权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新经济增长点,推动创新型郑州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考核管理等要求详见《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试行)》(附件,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或《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申报书》(详见郑州科技信息港:www.daodoc.com)(纸件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每个县(市)区限推荐1个企业或区域。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周小磊 谷凯联系电话:0371-67932036

传 真:0371-67446986E_mail:zhoulei4587@163.com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发展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促进作用,形成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增强我市企业、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26号)和《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豫知[2007]32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认定的郑州市优势区域(乡镇、园区)、优势企业给予表彰并按照郑财教[2007]33号文件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全程之中。

2、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要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3、利用专利文献,推动技术创新。企业要建立专利文献利用机制,将专利文献利用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预警等各项工作之中。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培养专利文献专业人员。

4、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实施率达60%以上。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年增长幅度高于企业利润增长幅度。

6、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专利申请达30件以上,本年度申请各类专利15项专利以上且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国平均增幅以上,拥有驰名商标或者省级著名商标。

7、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

8、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六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条件:

1、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资金、办公条件落实。

2、为促进本辖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政府出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激励政策和办法,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政策体系。

3、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对区域主要领导的培训率超过80%,对重点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培训率超过50%,年培训人次不少于200人。

4、区域内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超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比例逐年增长,每十万人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量;支柱产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5、本级财政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6、采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本区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负责本辖区内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申报、推荐和基本材料审核工作,市科技自主创新重点企业和省百户重点企业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定,拿出初步意见,报郑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郑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授予“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相关称号。

4、郑州市优势企业、优势区域每年认定一次,省级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和国家级试点示范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5、初审评为郑州市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称号的每2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可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相关先进称号。

第五章 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2、对获得市、省、国家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按照郑财教[2007]33号文件规定给予1-3万奖励。

3、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相应试点

4、对认定的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对获得市、省、国家试点示范、优势区域按照郑财教[2007]33号文件规定给予1-3万奖励。

2、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对认定的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加大保护力度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郑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优势区域、优势企业的创建工作,并负责申报单位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企业、区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知[2003]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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