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在贷后管理中_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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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
在贷后管理中,重点抓“一提高”和“ 四到位”。“一提高”:即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客户经理学习、考试,实行考试过关,持证上岗。提高贷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四到位”:一是人户合一落实到位,将现有的各资产类客户全部落实到客户经理,并以文件予以明确。二是管理工作责任到位,支行与管户经理都签订了相关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激励办法,增进了管户工作责任心。三是贷后管理手段到位,按贷后管理要求,对贷后管理的方式、方法、时间要求、文字分析等全部实施到位。四是信贷自律监管到位,做到每季一次常规监管,检查面达到100%。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信贷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对发现明显危及贷款安全的风险信号,及时果断执行客户退出。几年来,共对主要股东或控制人涉及赌博、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关停等57家客户实行了预见性有效退出,并收回全部贷款。
针对部分媒体称银监会提高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4月26日表示,银监会对于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为11.5%,和此前表述并无变化。2010年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末,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27%,农业银行为11.59%,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8%和12.58%,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2.36%,均高于监管机构提出的11.5%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底线。分析人士表示,在完成本轮再融资后,五大银行的资本补充可以满足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从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短期内并无股权融资压力。
央行在14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今年各银行要强化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信贷资产质量下滑。在房地产领域,要防止出现假按揭、“次级房贷”的出现。
央行要求,银行要强化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切实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工作,严格控制、审慎发放并科学管理新增平台贷款。
同时,严格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止出现假按揭和“次级房贷”,严禁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同时,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和期限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风险,缓解资金期限错配问题。
报告要求,银行要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提高资本质量,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拓展业务,加强内部积累,增强资本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年来,央行一直在积极地构建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合理提高银行业稳健性标准。报告透露,我国在研究以信贷/GDP 为指导变量,建立银行体系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并运用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执行更加审慎的资本要求。同时,要在银行系统内拓展压力测试应用范围,完善数据基础和技术方法,逐步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要求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融资行为的关联性风险,进一步夯实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础。[上海证券报(2011-06-15)李丹丹]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不会影响银行安全
多位金融业内人士和专家指出,由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多发放给“铁公基”等中长期项目,因此,今年年内不会集中爆发大规模“违约”风险。但随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累积,中国银行业不良率可能会回升。专家认为,应长期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政策风险。如果有关部门出台“急刹车”式的清理措施,可能误伤某些合规项目。
风险短期可控。
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多投放于地方的“铁公基”项目,贷款周期至少在3到5年,年内不会爆发大规模“违约”风险。数据显示,从2008年9月“四万亿刺激计划”出台到2010年6月四部委联手整治地方融资平台不到两年的时间,地方融资平台总额大约为1.5万亿元左右。即使按照社会融资总量的10%估算,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总额也只有2.5万亿元左右。
鲁政委表示,在目前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过程中,应注意合理认定项目,不能因为某些地方项目有政府的“影子”,就“一棍子”打成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同时,应尽快清查项目,判定哪些项目符合当地经济发展,不能容忍那些不合规的项目继续获得大额贷款,避免风险继续积聚。另外,对于那些偿付能力的确有困难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政府应多承担公益性项目债务,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其他项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的问题资产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总额中的占比较小,风险在短期内可控,即使“违约”也不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安全。
不良率回升无碍银行安全。
鲁政委指出,下半年我国银行业不良率有可能触底回升。从历史数据来看,每一次投资潮后的突然“急刹车”,都会带来银行业不良率的触底回升。因为资金链的突然断裂,必然会使在建项目出问题。而且,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连年实现双降,目前的不良率很低,理论上已经很难再降了。
郭田勇认为,未来某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在偿还能力上也许会出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绝对量会更大,那么相对于今年紧缩的信贷总规模而言,不良率肯定会有所提高。但是,商业银行的不良率即使有所回升,也不会影响银行的运营和安全。
北京领先国际金融资讯公司发布的压力测试报告指出,未来中国银行业不良率可能会回升,但上升幅度会低于国际评级机构的猜测。预计到2012年,商业银行不良率会在1.71%至2.30%之间。北京领先国际金融资讯公司首席经济学家董先安表示,银行业不良率回升主因之一,是2009至2010年大量增加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4万亿刺激计划中,七成由地方政府出资,而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借债。[中国证券报(2011-06-14)陈莹莹 ]
五部门:坚决撤销收费期满公路收费项目
从6月20日起,有关方面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昨日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对违法设臵或到期仍然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撤销站点;对有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对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收费公路进行全面规范;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标准;对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在专项清理期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以及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对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工作进度。[证券时报(2011-06-15)]
3月14日《金融时报》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农行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占比不降低。
农业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臵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臵补贴资金规模175亿元,比去年增加20亿元,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意见》明确了实施农机购臵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经销商的确定、申报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意见》指出,农机购臵补贴既是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各地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意见》还明确,今年中央财政农机购臵补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排灌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各地还可以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20110323 经济日报)
银监会:去年我国新增涉农贷款2.63万亿元
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公布,截至2010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11.77万亿元,全年新增涉农贷款2.63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为2.6万亿元,新增5909亿元。银监会同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95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另已批准筹建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6成以上。2009年中国开始实施新的扶贫标准,将贫困线提高到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人民币。照此标准测算,中国仍有4007万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扶贫任务依然艰巨。2008年,我国将农村扶贫标准从绝对贫困标准调整为人均年纯收入1196元的低收入标准。按照低收入标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00年年末的9422万人,下降到2008年年末的4007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4.2%。贫困农户所处自然环境和资源环境比较恶劣,而且难以享受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好处。2005-2008年中,53.6%的长期贫困户居住在山区,贫困年数越多该比重越大,短期贫困户中这一比重为41.7%,4年中从未贫困农户的相应比重为22.7%。长期贫困户人均耕地面积1.5亩,明显低于短期贫困户和不曾贫困过的农户,且贫困年数越多,人均耕地面积越少;长期贫困户所在村与其他农户所在村的基础设施水平有差异,更大的差异表现在户一级的设施水平上。若以人均生活用电为代理变量,长期贫困户在2008年的人均生活用电量只有4年中从未贫困过农户的30%,短期贫困户也只有非贫困户的44%,这表明穷人由于收入水平低,不能充分享受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好处。家庭规模越大、负担越重、文化程度越低,贫困持续时间越长。在2005-2008年的贫困人口中,短期贫困户的户规模为4.6人,长期贫困户为5.1人,而非贫困户仅3.9人。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人口短期贫困户为1.5人,长期贫困户为1.6人,而非贫困户为1.4人。无论从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还是劳动力文盲率看,贫困农户的文化程度明显较低,而长期贫困户文化程度更低。
《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流通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黄瓜流通规范》、《鲜食马铃薯流通规范》、《番茄流通规范》、《青椒流通规范》、《洋葱流通规范》、《豇豆流通规范》、《冬瓜流通规范》等7项农产品流通标准。
农产品经营要警惕陷入价格垄断 近日,我国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多部反垄断法规。国家发改委颁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执法程序和执法机构建设都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规。上述反垄断法规的出台将使反垄断更具操作性,反价格垄断也将更加有力。
垄断是在特定市场内经营者为减轻竞争力与其他经营者共谋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的总称。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垄断地位,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在农产品价格领域,垄断在过去几年也是风起云涌。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达100万元的处罚;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串通涨价,组织者和有关企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价格垄断的案件表明,农产品价格垄断一般表现为,或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某种价格协议,或是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形成价格同盟。有人形容,一些企业和经销商是“躺着”赚钱,而农民是“站着”也赚不到钱,还要承担由此引发的通胀成本和市场风险。垄断,这个对农民来说似乎生涩、遥远的词汇却已经深入生产生活。
专家认为,我国农产品生产多数仍然比较分散。广大农民历来是价格接受者,而农产品加工者或经销商往往是价格的制定者,特别是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烂等特性,很多时候农产品必须在短期内运到交易市场或者出售。基于这一特点,资本联盟便可通过收购,提高仓储能力,控制批发价,达到垄断目的。而一些小众的杂粮品种因为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总量有限,也很容易由一些机构组织串通定价。《反价格垄断规定》就此明确界定了八种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进行细化,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的默契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据调查,被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大多涉及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针对这一情况,《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列举方式对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行业协会是行业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此后就需要警惕陷入价格垄断的法律风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农产品价格垄断的另一种形式。《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一些专家认为,在类似食用油等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会通过打折促销等一些低价措施来打击竞争对手。国家工商总局就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等都作了细化规定。
与此同时,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需要承受自然风险、价值实现风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允许特定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甚至允许国家直接参与购销活动。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第27条重申农业适用除外的精神。在反垄断法上,我国对农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粮棉油等事关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国家保护价收购制度,推动和支持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方面的联合和互助活动,加强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因此,广大农民合作社为了在市场中增强议价能力而联合,不属于价格垄断的范畴。
总之,反垄断法规的陆续出台,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