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_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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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关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农民工的适用性的认识
从20世纪80年代直至现在,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农民工也有意识的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以降低意外对自己的伤害程度。而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的城市没有对他们设置专门的保险制度,他们购买保险所采取的方法是同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法,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由于农民工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特殊条件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的适用于农民工吗?
在我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中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职工本人按8%逐月缴费(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则分别按60%或30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农民工也就是指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即是保留农民身份而又在城镇工作的劳动者。农民工这种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特殊身份,尤其是他们流动的就业生活方式给他们购买养老保险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而且很容易造成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损失。因为经常在各个城市流动就业,或是在农忙时节要回家务农。虽然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养老保险的手续可以转移续缴,但很多人都难以缴满15年的期限。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离开工作城市返回老家,只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退还手续。但是基础养老金则留在了他们所工作的城市。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他们在城市中做最辛苦的事,拿最低的工资,离开时还给城市留下了基础养老金。在养老保险金中,基础养老保险金占60%,虽然每一个人的金额不多,但是目前有将近2亿的农民工在中国的各大城市工作,他们留给工作城市的基础养老金是多少呢?他们的损失又是一笔什么样的数字呢?
2、农民工的工资普遍较低。在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收入方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至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 至500元的占29.26%,500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但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按农民工本人月工
资收入的20%、农民工本人按8%逐月缴费(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则分别按60%或300%确定缴费基数)。在农民工工作的大多数城市如深圳、广州职工的平均工资都很高,农民工的工资不高却要按比自己工资高很多,甚至是1—2倍的工资基数缴纳保险金。这致使农民工的负担很重,也降低了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的可行度。
以上所讲的一些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对农民工存在着“看不见”的不公平,而在农村目前所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能给农民带来的保障作用也十分的低。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如何解决?在没有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前,面对这样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特殊群体,我们应该增强制度对他们的适用性,减少不公平的现象。下面是我的几点建议:首先,针对农民工工作流动性所带来的个人账户转移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互联网,在农民工更换工作城市时可以直接从网络上将他们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转移。以避免缴费年限的减少的问题。其次,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很难在城市连续工作15年,所以达不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我们可以让不满年限的农民工补齐满15年所须的月数,从而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这样就可以避免他们基础养老金的遗失。最后,对于缴纳保险的基数应以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来衡量,这样减少农民工购买保险的负担。也可以将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农民工在为自己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城镇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他们为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却形不成正比。进城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多,农民工的保障体系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这种“看不见”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