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10.19_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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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工程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及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区政府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批、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和政府其他投资重大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道路、桥涵、强弱电、给排水、绿化、环卫、农田水利、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文化、教育、计生卫生、体育设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社区建设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万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6)做好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结算、决算审计等工作;(7)根据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包括票据),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按程序办理;
(8)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工程及档案移交工作;
(9)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10)根据项目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划审批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投资金额 200万元及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按程序实施;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
4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上重要设备、材料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货物和服务类按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邀请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按程序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
未达到邀请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及预算书送财政局预算评审,项目业主方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招投标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区项目工程实行预算送审制度,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审计工作。各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图、项目预算书等纸质和电子档材料到区财政局,财政局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库里随机抽取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独立公正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的五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基础、主体、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的工程量计量,实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三方现场会签制度,并留存影像资料,在工程验收、拨付进度款、办理工程决算时形成正式资料送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预算10%或5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三方会签后组织施工;对变更或追加投资超过合同价款10%或50万元(含)以上的, 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及调整项目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将核签、审批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区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审计结算依据,否则不予审计结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档案材料、各项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等资料;
(三)竣工报告;
(四)业主自验报告;
(五)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七)工程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八)设计、地勘等相关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业主审核合格,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28日内,向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报送竣工决算书等材料(包括勘察、设计、变更或追加投资及区政府审批的书面资料、隐蔽工程现场会签确认资料等),并配合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审计,并在材料报送齐全后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报告;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管好、用好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章 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款支付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按照“先审计后结算,不审计不结算”的要求实施审计结算。
第十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按合同要求达到交接状态,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包括项目业主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二)交接验收采取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
1资金的;(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敲诈、阻工行为的;(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下发的万府发„2015‟9号文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