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政务公开要点_水务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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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政务公开要点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在不断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升行政效能,畅通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的基础上,结合转变政府部门职能,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同时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制订了政务公开要点,现公布如下:
一、部门职责
1、局办公室:到水务局上报文件,联系政务方面工作与信访的;与局领导联系工作或汇报工作的;办理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办理财务、审计、水利经济有关事宜;举报投诉和办理行政监察有关事宜等。负责后勤工作、物业管理有关事宜。
2、水政水资源办:办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宜;办理取水许可、节水、水行政执法等有关事宜;了解基本水文资料等。
3、设计队:办理水利规划、计划等有关事宜;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宜。
4、农水股:办理水利工程招投标、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审查等有关事宜;办理农村小型水利、人畜饮水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有关事宜;
5、水保监督管理站:办理水土保持治理、水土保持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有关事宜。
6、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办理防汛、抗旱有关事宜。
7、河道管理站: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有关事宜。
二、规章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
(1)当有人来办事或来电话时,单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2)当办事人来电话时,第一个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弄清找何人、办何事。如果所找的人在单位,应立即找该同志接电话。如果找的同志不在,应耐心倾听,作好记录,及时转告。
(3)当办事人来访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问明事由,认真倾听,给予解释、答复或引导到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4)当来人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态度和蔼,弄清事项。属于本人负责的事,及时办理,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的事应当引导到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5)在我局职责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做好来人的思想工作,切勿一推了之。
(6)对来办事的人应当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倒茶让座,以礼相待,积极推行文明用语。
(7)接待来人时,切忌态度粗暴,严禁推诿。
(8)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的处理。
2、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制成服务指南或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如服务对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并限时办理。
(4)如果服务对象手续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5)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6)对不属于自己告知范围的,要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理。
(7)凡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3、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1)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是确保规范公开程序,提高公开质量,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必须加以认真执行。
(2)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会议,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集,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各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及邀请部分职工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参加。
(3)在每年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民主评议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会议内容,并结合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4)邀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在评议会议前,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供考核组参考。
三、执法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6、《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9、《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
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1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4、《黑龙江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四、投诉和受理方式
1、一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投诉人。投诉人可采取当面、电话或书函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的书函投诉必须署真实全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2、投诉人在投诉内容中必须说明行政投诉事项、办事机构、办事人姓名、时间、地点以及简要过程。
3、投诉中心有义务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保密。
4、投诉中心应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处理行政不作为行为,充分尊重投诉人的权利。
5、投诉受理的程序是:受理(登记),分类,初步调查核实,责成有关部门深
入调查、处理,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6、投诉受理后,投诉中心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之投诉人。情况复杂的报经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7、对被投诉的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法律追究。
8、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逊克水务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地点及投诉电话
投诉地点;水务局办公室
地址:逊克县党政综合楼119室
投诉电话:0456——44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