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干部安全问责及处罚办法_干部安全责任问责机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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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领导干部安全问责及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家、市及集团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 安全问责和安全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二章 安全问责

第四条 安全问责包括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免职等形式。

第五条 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四)发生民爆物品爆炸、丢失、盗窃事故(案件)的;

(五)发生多人重伤事故的;

(六)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七)未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机制的。

(三)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四)建设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重大隐患未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或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整改销号的;

(六)事故发生后,主要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没有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或下属单位的分管领导3000-5000元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相应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二)没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重大隐患未挂牌督办的;

(三)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事故发生后,分管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没有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

(八)地面工程发生较大坍塌、坠落等事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领导进行安全问责和安全处罚,子(分)公司对下属单位领导进行安全问责和安全处罚。

第十四条 子(分)公司下属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的,集团公司责成子(分)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也可直接对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进行安全问责和安全处罚。

第十五条 安全处罚由集团公司开具“安全处罚通知书”,被处罚人员收到“安全处罚通知书”10日内必须将罚款上缴至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保留收款凭证备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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