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_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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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油人字〔2001〕3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等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按照人事制度改革及股份公司体制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由干部主管部门集中统一领导与指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
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是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所属各公司、院领导班子和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院的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及其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馆管理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各公司、院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每管一千卷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要配备一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00卷以上且业务指导任务比较重的,可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无业务指导任务的要配备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文书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干部都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聘用、任免、转业、薪酬、出国、退(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障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主要由正本中以下材料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薪酬、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管 理 范 围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人事档案的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档案,转至干部所在单位干部人事档
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死亡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继续保管五年后,移交其所在单位文书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的干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执行。
第十八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劳资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转至劳动与社会保障中心。
第二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主管干部的处(科)长负责保管。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及时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核考察、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自传,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三条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四条凡要归档的材料,必须进行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干部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审查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如果本人拒绝签字,组织要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后归档;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指定监销。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长26厘米、宽19厘米)规格的办公用纸。书写必须用蓝黑色墨水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既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安全保密制度,又要便于查找利用,使档案的保管更严密、更科学。
(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应在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要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要建立档案名册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管理一千卷以上档案的,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要三室分开;管理一千卷以下档案的,档案库房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要二室分开。
第二十八条档案盒、目录的样式、规格,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制作。
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业务经费要单独立项,列入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阅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查阅人员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最长不超过15天。借用方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阅、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确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得到干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制。
第八章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二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取送,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具有管档权限的各级人事组织部门可以直接转递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装,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发出;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催问,以防丢失;
(六)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时,其档案要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档案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主要是:
(一)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的中共党员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人事档案在综合档案馆(室)管理的单位,选拔配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时,必须征求同级干部人事部门意见。
要注意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养,妥善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科研规划单位、总部机关,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或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15日)
附件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