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讲课稿1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课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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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讲课稿

一、关于正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问题

这里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条例》的基本定位。中央将《条例》定位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基本依据、基本程序,也称“三基本”。这一点大家要首先把握住。如何理解?一是基本规章。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分为几大类: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并发布规定、办法、细则,而条例必须由党中央来制定并发布。所以说《条例》是干部工作的一个综合性法规,是一个基本规章,涉及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党章的基本精神以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条例》中都得到了体现(党章规定:“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期党的干部路线的具体体现,在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提出: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二是基本依据。它有三层含义:第一,《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它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以条文化、制度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循。第二,《条例》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它需要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和定型。同时,它又必然对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新的要求。第三,《条例》是干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依据。干部监督主要包括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依据就是《条例》。三是基本程序。从立法的角度看,《条例》同时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但侧重从程序上立法。也就是说,除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和条件外,它主要是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等各个环节中的程序和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以往一些用人失误的教训说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许多与我们程序不健全,或者执行程序不严格有关。《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对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也更加明确。所以,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基本程序来掌握。

第二个问题,《条例》中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条例》遵循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我们理解,于法周严,就是考虑严密;于事简便,就是操作简单。条例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 1

决定、纪律和监督,是《条例》的重点。作为分管组织人事或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条例》所有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实现中央提出的组织人事干部要精通《条例》的要求。从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精神来考虑,我认为,组织人事干部至少要做到准确把握好以下八个主要问题:

1、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的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干部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不仅要熟悉,而且要准确理解,始终遵循,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2、要准确把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

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六项基本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的如何把握问题。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去、工作上有本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②、破格提拔的问题。《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破格提拔是对《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而言的。“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对矛盾,其前提是要有利于优秀人才施展才干,脱颖而出。一方面,讲台阶和资历,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干部积累知识、丰富经验、打牢基础。《条例》规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就是为了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固守台阶和资历,又会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成长带来思想上和制度上的障碍,以至于埋没人才。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条例》中的“特别优秀”,主要是指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所谓“工作特殊需要”,主要包括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者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者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还要说明的是,《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我理解,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3、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我们说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这六项基本程序中,要重点把握好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这三个关键程序。

一是要严格执行推荐提名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者外,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要切实把好考察关。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表面上看必要的考察程序都走过了,但对干部的实际表现并没有真正掌握,或者没有把考察情况真实地反映到党委(党组)会上来。有的干部提拔到新的领导岗位不久,问题就暴露出来;有的干部犯了错误,一查早就有劣迹。这说明考察工作没有做到应有的把关作用(加事例)。把好考察关,一靠提高考察人员素质;二靠制度约束,关键还是靠制度。三是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决定干部任用的情况,其实质是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执行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反之,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好的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一定会出问题。团结出问题的班子,多数是因用人意见不统一造成的。因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一定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办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班子在干部问题上就容易达成共识,班子团结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4、要准确把握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两种类型和推荐票的分类统计方法。①、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问题。《条例》规定,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会议投票推荐,一种是个别谈话推荐。这两种形式是并列的,互相结合的,不是两种推荐形式中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但在推荐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不是以对党、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来投票。而个别谈话推荐有利于推荐者较为直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有时一些推荐者又往往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或不敢说真话、实话。这两种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民意失真”,而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则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②、民主推荐的两种类型问题。《条例》规定,民主推荐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个人推荐,一种是组织推荐。条例规定,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推荐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对个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的老领导,频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是个约束和限制。《条例》规定,个别特殊重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这也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对“个别特殊需要的”如何理解,中组部还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我认为规定这一条是必要的,有利于组织上对一些特殊重要岗位进行宏观把握和统筹考虑。③、民主推荐票的分类统计问题。《条例》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工作性质、任职层次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对干部情况了解程度也不同,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深入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5、要准确把握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发布考察预告的问题。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从实践看,考察预告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看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能否做到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如果预告制这一关把住了,公示这一关就基本就没什么问题了。否则的话,如果对预告制这一关不重视,党委讨论决定后,在公示阶段再发现问题,我们的工作就显得被动了。②、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问题。干部考察,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民主测评的方法,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干部考察一般都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但谈话一般都有一定的范围,不可能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所有同志都谈上话,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把大家的意见征求上来,特别是对考察对象自身缺点或存在的问题,反映的能够更全面一些。民主测评情况是评定干部等次的重要依据。要全面、辩证地看待民主测评的结果,注意保护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

6、要准确把握任职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新增加两章的重点内容。需注意以下2点个问题:①、任职的三项制度问题。《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聘任制。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实行公示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换届考察人选公示与平时干部任职公示在程序上是有差别的。换届时,经地方党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的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要在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上级党委讨论决定后,就不需要再进行公示了。而其他干部,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实行试用期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试用期制只适用于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而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不搞试用期。实行聘任制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聘任制只适用于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其他职务不搞聘任制。(聘任制具体职务有哪位,举例)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各地在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工作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无限放宽,致使选拔上来的人不适应工作需要。有的地方将报名条件控制得比较死,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这次《条例》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作出了明

确规定,即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

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此来把握。

7、要准确把握干部交流和回避的重点。需注意以下2个问题。①、干部交流的重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干部交流的重点。其中,将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作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这次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将上述有关人员列为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非常必要的。②、干部回避的重点。《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其中将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列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范围,这是条例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这项规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对工作有利,对干部成长有利,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8、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纪律。《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称“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条纪律针对性都比较强,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高压线”、“危险区”,我们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不能触线越轨,都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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