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论文农民工问题_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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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论文
题
目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专
业
法律
准 考 证 号
010402522240
姓
名
李侃
2006 年 8 月
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太多200字以内,简明扼要说明文章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目前,我国大约有1.4亿农民工,并且每年这个数字还在增加。然而,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出于种种原因,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他们被无情的推向了城市体制的边缘,成为“亦工亦农”的边缘弱势群体,而这种边缘性则直接导致了他们就业、工资、福利等人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局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还是被任意侵害,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我们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途。所以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需要,又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
法律保护
在现阶段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广大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形成了我国的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农民工。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1984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张雨林教授给这一特殊的群体起了这个颇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当改革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当户籍制度的紧箍咒松动时,当中央文件用一个个“可以”“允许”开启了城市之门,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他们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用自己的辛勤劳作丰富了城市生活,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所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现阶段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亦由此进入高速成长时期,这样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与高速发展的社会工业化、城镇化所缺少的人员形成了互补,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高速发展的新兴城镇成为农民工。据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到2005年进城的农民工总数已达到1.4亿,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如果加上本地城镇中已离开土地的农民工,则人数超过2亿,接近中国的城市人口。「1」虽然有这么多的农民工,但是我们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要求,我们发现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令人堪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 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尤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雇佣无合同、劳动无保险的问题十分严重。据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调查当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了30.62%,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在被调查者中,认为用工合同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农民工占20.86%和40.67%,认为没有用的占13.95%。「2」
2、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短期的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施加压力,如 利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等方面,使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怒不敢言。
3、在劳动工资方面,农民工得不到相应的加班工资、且农民工工资十年来基本原地踏 步,增长缓慢。早在上世纪90年代,珠江三角洲地区很多企业的月薪已达到600—1000元,但到现在基本上还是这个水平,而其他行业的工资都涨了,再加上通货膨胀,生活成本提高,这无疑都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压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据广东省总工会2005年1月19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76.4%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处于1000元以下,1000—1500元的占17.5%,500—1000元占63.2%,500元以下的占13.2%。「1」现在珠江三角洲农民的生活成本已达到每月500元左右。”从这项调查我们便可看出有13.2%的农民工每月工资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63.2%的人也不会攒下什么钱。
4、在农民工培训方面,培训的参加率低。“四川全省3827万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 时间仅为7.14年,文盲和半文盲占15.7%,高中文化程度仅占3.3%。而农民工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情况更差,仅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8.1%,760多万出川农民工中,持有职业技能证书的仅有5%。”「1」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农民工外出打工没有一技之长,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严密、准确、科学、创新的工业文明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无法适应现代工厂的工作。
5、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相关部门监督不力。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今年发生的诸多 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到了80%以上。2004年9月21日,南京浦口某工地,一名建筑工人在作业时从10多米高的脚手架上掉了下来,摔成重伤。这是自9月17日以来南京发生的第十起安全事故。据悉仅在7月30日至8月5日这一周内,南京建筑工地共发生六起事故,死亡六人,这种事故密度罕见。「1」这些仅仅是偶然现象吗?为何在同一行业在这短短的一周内事故频发?这里边我们的相关监督部门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吗?
6、在劳动时间方面,农民工的劳动时间被无限期延长。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劳动 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对正在城镇务工和返乡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被调查者中,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13.70%,8至9小时之间的达到40.30%,9至10小时之间和10小时以上的分别占23.48%和22.50%。「2」在很多的地方,农民工的日常生活是这样的,除了中午一个小时休息、下午几十分钟的休息时间外,他们通常早上八点上班一直干到深夜九十点才下班,算下来一天工作八小时以上,而且一个月下来难得休息一天。“有记者采访一些企业,没有一家是不需要加班的,每天工作十小时已经算少,大部分都在十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五六个小时。同时,只有一家企业表示执行了五天工作制,别的工厂都是每周六天。”「1」在这些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这一概念。
7、在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及保险方面至今还没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 门交纳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和保险金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年的调研显示,全国外出务工农民的参保率普遍偏低,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3」但往往是企业为了不出或少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以达到少交或不交这部分钱。
面对以上的种种问题,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现在的市场竞争激烈,一 些实力较弱的企业不顾一切的压缩成本,这必然对农民工就业及待遇产生很大影响。同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再加上大量的城镇下岗职工,这就使得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岗位之间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放弃自身合法权益而服从企业主,这更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增加了难度。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因某些单位执法不公和某些城市政府出台的限制性政策甚至于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些规章制度给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的困难。
大量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有力的保护产生的后果是十分可怕的。当前进城务工的多为青壮年农民,他们容易冲动,忍耐性差,很容易走上极端产生反社会的叛逆心理。近几年来我们社会上的多起恶性案件的发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这不得不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是由多方面引起的,其中既有我国 社会的历史原因,也有当前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利益关系的原因。在此我认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其内部原因和外在因素这两个方面。
1、内部原因
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仅是身份角色的转便,更重要的是思想观念的转变。由于农民工受农村原有观念和文化及生活习俗的影响极其深刻,与城镇居民相比它们受教育不够、自身技能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组织涣散,缺乏竞争力。因此农民工常常很难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农民工自身存在以下原因。
⑴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我们的大多数农民工受教育时间短,多为小学或中学水平,且大多没有经过任何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由于不高的文化素质,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他们只能在低级的劳动市场找工作,从事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累、险的职业,而且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生活和保障条件恶劣,受工伤、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他们有些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却拿着很低的劳动报酬。
⑵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农民工的总体文化素质较低,传统观念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一个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力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波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力,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4」据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打工主要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通过“资深”农民工介绍,一轮带一轮地以滚动方式进城。据调查,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0%和12.10%。正是这种原因和传统的观念使我们的农民工为了能保住自己的饭碗而自愿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宁愿忍受加班加点、劳动环境恶劣以及搜身、打骂、下跪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们也有部分浓农民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大多数并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而是采取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来解决权益问题,往往这使他们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变成它们自身的违法。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使他们在事先不能预见风险进行自我保护,权益受损后又不知道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因此在现阶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是靠企业的自觉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来实现,这就使有些企业有了可趁之机。
⑶农民工的组织性差,农民工很少加入政党、工会等正式组织。工会虽然是代表工人阶级的组织,但由于农民工亦工亦农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很多困难。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代表农民工权益的正式组织出现,而且党团、工会等组织对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引导屈指可数。现实中由于农民工中党员极少,党组织也很少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因此农民工群体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权,也就无法表达自己的心声。在生活中,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也较低,一些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甚至拒绝设立工会。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集体力量来解决。
⑷农民工有自卑心理和封闭心理。农民工从农村走向城市,这其中的种种变化使他们不适应,再加上城市居民的冷眼与歧视,农民工的自卑感油然而至。自卑的心理使农民工抱着谨慎的态度,自觉不自觉地回避与城里人的交往,把自己的社会交往多局限在“老乡”的圈子里,也将自己封闭起来。这使农民工的生活与城市生活隔离开来,阻碍了农民工接触、吸收新的文化与新的价值观念,使他们无法融入到城市社会的生活中去。很大一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家还在农村,自己不过是这个城市里的过客,城市再美也不是自己呆的地方。这样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积极性,使他们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不太关心,只是得过且过。
2、外在因素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农民工自身的内在原因外,还与社会现状等外在方面有重要关系。
⑴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处在一个供大于求的时期,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竞争能力而被无情的淘汰。由于当前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农民工的自身原因和社会就业竞争激烈等与等原因,使农民工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屈从企业主,从而造成大量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频有发生,这从无形中增加了以法律来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
⑵我国原有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和户籍制度。传统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职工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如: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农民工无法获得合法的城镇居民身份,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力,相比之下城镇职工得到的是特权,农民工受到的是歧视。在社会保障方面,大多数企业忽视农民工而只给正式职工缴纳保险,我们各级的政府也没有强制规范企业的行为,从而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我们有关的部门各行其是、企业逃避责任、互相推诿。二元的社会结构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就业体制之外,它限制了农民工平等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权力,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⑶城市对农民工的疏离和戒备。由于农民工不具有城市户口而整体上被排斥在城镇居民之外,使进城谋职、就业的农民工在城镇化的进程中不能被城市接纳,仍处在城市的边缘,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工就业的积极性,造成了城镇居民对农民工歧视。由于生活与自身原因很多农民工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给城镇居民带来了影响,形成了城镇居民对他们的偏见与戒备,因为缺少城镇居民的关心与理解,农民工的行为就走上了这种“偏见戒备—违法影响—偏见戒备„„”的恶性循环。
⑷不公的执法和疲软的社会救济系统。一些城市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考虑最多的仍是城镇居民的利益,没有切实考虑和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同时一些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任意留着城市主位的倾向,只重视农民工创造的价值而忽视农民工的权益等方面的现状,只想着农民工有利的一方面,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代价。此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也对农民工存在歧视并时常出现对农民工执法不公的不良行为。例如:许多企业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了,合同的内容保护的也仅仅是企业主一方的利益,对于这些相关的部门视而不见。这也给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疲软的社会救济系统,如:失业保险,失业的主体仅限在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业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我们知道,农民工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连续呆上这么长的时间,探们是在不断地变换工作单位的,因此他们一直在投保退保,又怎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为重要的是医疗保险,能外出务工的大多数是疾病很少的青壮年,他们现阶段极少报销医疗费用,但等年龄大了疾病多了他们已经回到农村,还是被挡在了医保的门槛之外。即便是这样,企业还千方百计的逃避为农民工投保,使他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无法实现。
⑸企业方面的原因。企业出于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急于挣钱的心理,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无疑给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不利,使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凭证,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另外一些企业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近几年来“农民工爬上吊塔讨工资”的事件不断发生。据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工资领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按月领取,为60.37%;另一种方式是按年领取,为28.02%。在被调查者中,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达到47.78%,有时延期和经常延期的比例达到35.68%和15.68%。「2」此外,一些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不配套或完善工厂的安全卫生设施,也不在制度上督促劳动保护而给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救济的效率缓慢,例如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土额前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一般要经历几个月时间。另外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农民工望而却步。以上的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解决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国家也出台了部分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政府将农民工问题的解决纳入了政府工作的日程,许多非政府力量也开始关注农民工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努力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局面。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只靠一两种手段,而是要从我国的制度改革、思想观念、法律、监督及农民工自身的努力这几个方面来解决。
1、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根本在于改革有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要 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我们必须从根本的政策制度上着手。①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居民不平等现象,让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处于一平等的地位。在制度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竞争起点上处于平等地位,受同等规则的约束和限制。②改革劳动就业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就业市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让农民工在市场经济规则下自由择业,同时健全执法、仲裁机构,使农民工在遇到各类纠纷后能在这些机构的帮助下正确的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要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求职行为,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共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③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们对农民工的社保工作做的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当针对农民工的特点,优先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然后应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因为疾病不仅会使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也有可能使其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十分重要。最后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金制度,制定强制性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并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④改革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素质和法律意识。2003年9月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宣布我国将用八年时间培训2亿多农民工。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采取政策和财政方面的支持,鼓励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竞争力。⑤ 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不能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第二、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第三、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第四、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2、改变思想观念。我们应统筹地考虑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利益要求,从根本上消除对 农民工的歧视,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给与农民工合法合理的待遇,把他们视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提高他们的地位,清理各种歧视、限制性政策,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同时我们还应提高用人单位的利德守信意识,减少因用人单位的欺诈、不守信用等行为给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3、从法律方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保护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当然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①充分解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执法的有效性。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问题启示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只有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保护,农民工才会愿意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②继续完善现有法律,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现阶段我国保护劳动者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农民工也只能通过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但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使劳动保护的一般标准,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缺乏针对性。因此我认为,应该抓紧修改现行的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可考虑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建立起一套适应农民工的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执行机制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③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降低劳动争议解决成本,使农民工有能力通过它来解决问题。
4、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监督体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再健全的法律体系如果不去执 行、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这种法律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所以我们还应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监督。由于关羽农民工方面的法律还不十分健全,起步也晚,因此执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法律失去了尊严和权威。所以,一定要加强执法,严格依法惩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是法律产生应有的威慑力。首先,在监督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成为我们监督的重点,一方面加快欠薪催讨力度,一方面也要对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时间过长、不付加班费、劳动环境恶劣易引发职业病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在监督手段上,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先重点检查农民工从业较多的行业,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我们还应注意相关部门的劳动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要充实劳动执法监察队伍,增加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抓好这些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劳动执法监察毒物的整体素质。
5、农民工必须通过自身努力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一,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必须结合市场经济的实践,注重学习、更新观念,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的努力来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法律素养,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逐步消除城里人对农民工“土、脏、素质低”的这种看法,改善与城镇居民的关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生活中形成遵纪守法、文明行事、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设施、主动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良好习惯,彻底改变城里人对自己的偏见。此外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按照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正确对待工作,诚实守信,不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单位利益。第三、增强团队意识,提高组织化程度。目前在许多企业工会还没起到很好的作用的情况下,农民工要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加入工会等形式,充分依靠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促进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依靠政府、人大、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促进和监督执法部门在及时、准确、合法、公正的原则下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创造一个良好的维权环境。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在为“十一五”计划的实现努力奋斗的时候,我们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我们必须要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做好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工作,使他们能够安心的为我们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注释
「1」本文有关数据来源于 蔡建文著 《中国农民工生存纪实》中国当代出版社
「2」新华网北京2006年4月16日电(记者 徐京跃、刘奕湛)国务院研究室近日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对正在城镇务工和返乡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
「3」2006年05月25日
人民网报道 《劳动保障部门力推农民工医保 今年力争突破2000万》
「4」刘广安著 《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参考文献
【1】《走向和谐社会》王岗峰 等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一版
【2】《农民工维权论》 陈民 等著 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3年12月第一版
【3】《生存与发展—中国农民发展的社会时空分析》 严新明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12月第一版
【4】《中国农民工生存纪实》 蔡建文著 中国当代出版社 2006年1月第一版
【5】《关注民生—郑功成教授访谈录》 郑功成著 人民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