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三_经济法案例全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经济法案例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案例全”。

【例3-10】王明为某高校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5年6月,王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王明先后雇用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万元。王明决定于2006年6月将企业自行解散。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下列问题:

(1)王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王明父母的财产清偿?

(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否合法?、(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4)王明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1)王明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王明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王明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合法。(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负有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例中王明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有效。

《经济法案例三.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经济法案例三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 案例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 案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