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动物防疫相关场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_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几天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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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相关场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确保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工作措施到位,依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相关场所包括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散养户、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以及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对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需要开展随机抽查的场所,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实施。

对尚未纳入随机抽查的场所的监督检查比例、频次由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以及保障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根据不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散养户的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四)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配备情况;

(五)场内隔离的动物临床健康情况;

(六)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情况;

(七)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

(八)免疫、用药情况;

(九)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的报告情况;

(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及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根据不同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变更场所地址、经营范围;

(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是否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四)消毒设备配备、运行及消毒实施情况;

(五)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配备、运行情况;

(六)病死(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情况;

(七)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情况;

(八)人员防护情况;

(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根据不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实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1.是否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是否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3.是否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4.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配备、运行情况; 5.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6.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1.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 2.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 3.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

4.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 5.消毒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6.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 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罚的实施处罚;

(二)对应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场所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留存归档,以备查用。

检查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全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全市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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