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_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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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职能,加强教学督导力度,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组的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督导,不得拒绝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机构,由6-9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督导员的活动,副组长2名(文、理),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2.督导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是同行专家,有坚
2励支持督导员参加省内外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和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付给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五章 督导员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督导工作坚持“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建议不拍板”四条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要心系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关怀每一位青年教师的成长与进步,珍惜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的嘱托和信任,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督导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师生中做出表率,并在工作中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三条 随机推门听课一般应有两名以上督导员参与。对跟踪听课的教师,尽可能在课后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各教学单位进行的教学督导检查,应按教务处要求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进教室听课前,关闭通讯工具。
第二十六条 每周坚持二天工作日,有事向教务处请假。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时应挂牌督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