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食品安全_农村食品安全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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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已迫在眉睫。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闻链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从2009年的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分别承担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责任。动员和部署系统内认真地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当前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任务。□权威解读
2009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介绍了贯彻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我国以前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法律实施后,各监管部门能否做到无缝衔接?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介绍说,1995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对原来法律的完备。“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得以明确。”他说,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也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点,新的法律还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陈啸宏指出,多部门分段监管可以发挥各部门优势,但也容易出现部门职能重叠或空白的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专门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兼顾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还要求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检测方法。为避免监管重复和空白,执法监督过程要求公开透明,并建立了问责制。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起各方关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介绍说,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检测合格率达到96.3%,畜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8.6%,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4.7%,均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
马爱国说,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农业部门将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重要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
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生产者实施农业过程中的生产记录,从基地入手,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带动农户合理施肥用药,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四是加强体系建设,特别是抓住当前的大背景和有利时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六是推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地提升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分别表示,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生产加工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历史沿革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此处不妨一一梳理,管窥一部法律诞生过程。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质量监管及标准体系不完善,使部分电商钻起了法律空子。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中,一些假冒化妆品轻易就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
近日,有专业化妆品电商宣称,“目前网上销售的化妆品80%都是假货”,再次将化妆品电商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网购基本靠评论,网购化妆品这条渠道,以后还行不行?”朋友小杨十分闹心。
尽管“八成假货”之说目前尚缺少权威部门的实质性调查支撑,但从中消协透露去年网购化妆品售假问题严重,到专业化妆品网站聚美优品前员工爆料众多大牌化妆品出身广东某山寨专业地„„在层出不穷的质疑和声讨中,网购化妆品掺假问题,着实刺痛了不少消费者的神经。外包装与专柜正品完全不符、气味刺鼻、黏稠度比正品低、用后过敏、没有生产日期„„无论假货率多少,消费者的投诉和抱怨佐证着部分事实。
数据显示,2012年化妆品网购交易额占化妆品零售总额的21.9%左右,美容化妆品已成为房地产、通信、汽车、旅游之后的中国居民第五大消费。那么,这个巨大的市场为何频频陷入信任危机?
质量监管及标准体系不完善,使部分电商钻起了法律空子。在化妆品专柜价格令人望而生畏的情况下,“花折扣价购买正品,还能送货上门”的网商宣传,确实令不少消费者心动。部分无良商家用高仿化妆品、勾兑化妆品装入回收真瓶来掺假,再通过特价团购促销等方式推广,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中,这些假冒化妆品轻易就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
点开几个化妆品网站,几乎均能在显眼位置看到“100%正品”、“支持专柜验货”等服务条款。然而,消费者去专柜验货时往往会遭遇“专柜没有义务给网购商品把关”的尴尬;买到“疑似假货”的产品后,鉴定证明成了“拦路虎”,往往因为无证据、怕麻烦、投诉成本高而不了了之。
消费者购买时信心十足,出了问题却投诉无门。为了让假冒化妆品销售不再一路绿灯,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销售渠道产品的监管,提高化妆品电商进入门槛;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对于制假、售假者的处罚,还应该与其获得非法暴利相匹配,对投诉属实、售假制假的门店予以查处。
化妆品电商也该为维护自己的口碑信誉加把劲儿了。以折扣价购买正品化妆品,是消费者选择网购化妆品的初衷。正品质量保证是最基本的商业底线,一旦质量问题饱受诟病,这些年经营的成果都将付之东流。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准确判断网购化妆品真假也许有些难度,不妨多多留个心眼:查查官网授权,算算合理的价格区间。一般说来,除去商场的“进场费”和进口化妆品关税等,网售化妆品的最低折扣在五折左右,若售价低于这个警戒线,假货的几率就会加大,要谨慎购买。只有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一起努力,才能营造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让真假问题不再困惑消费者,化妆品电商市场才能迎着朝阳前行。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三审: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2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
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新闻链接:
2009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广州市质监局对白云区9家沙河粉生产企业15批次的沙河粉进行了抽检,有6家企业10个批次产品合格,合格率为67%。其中,黄石信通粉厂在2次抽检中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产品均不合格,已被白云区质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其他不合格产品主要是因为大肠杆菌超标。
据报道称在武汉市餐饮单位豆被武汉市洪山工商部门查处的豆制品“黑作坊”老板的说:“我这个作坊做的豆制品,家人从来不吃!”这句话确实让人唏嘘不已,既看出了“黑作坊”老板的用心之黑,又可以看出食品市场的混乱无章。食品“鱼龙混杂”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有资料表明:数种“毒”豆制品生产流程,如,用工业色素和食用胶做卤香干;用“潲水油”或便宜变质棕榈油做油豆腐;用硫酸亚铁染色臭豆腐;用福尔马林作豆制品防腐剂;用工业石膏作为豆制品凝固剂等。其实不单单是豆制品,比如说“红心鸭蛋”,问题奶粉中的“大头娃娃”这些都不得不对食品的质量多了几分担忧。
2009年5月15日,解放日报以《“王老吉”不适合脾胃虚寒者》为题进行报道;文章说,11日卫生部官员表示,王老吉凉茶中添加的夏枯草等中药成分和原料不在允许添加之列。但卫生部14日又作出说明,指出王老吉凉茶是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而解放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医专家,专家指出,作为饮料,“怕上火喝王老吉”有一定道理,但同时脾胃虚寒之类的人群并不适合饮用王老吉,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患者的病情加重。企业在保证饮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同时,应该在包装上对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加以提醒。和著名医学专家钟南山、著名学者方舟子等等医学教授说的一样,王老吉凉茶不适宜“孕妇、经期女性、儿童、老人、脾胃虚弱者慎用”的科学解释。
中新社8月26日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了09年第1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的芝麻酱、北京美多维食品有限公司的燕麦片、北京宝贝屋
童装有限公司的“minicar”裤子、北京华冠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的毛巾等一批“京产”商品质量不合格,被列入黑名单。
中国新闻网9月13日报道日前,广东省卫生厅正遴选食品安全专家,准备为凉茶、凉果及杏仁饼、广式月饼等传统糕点制定地方标准。卫生厅相关人员表示,生产凉茶等产品的企业必须公开食品成分,否则会受到执法部门严惩。
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此后,食品添加剂将仍是监管重点,使用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台账,签订使用承诺书,严格遵守规定,保证产品合格。
日前,天津市工商局下发通知,对食品广告宣传实施进一步规范。今后,食品广告宣传不能再信口开河。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或者表示;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业内专家表示,“食品安全肯定会对企业经营收益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方面是检测环节增加、原材料采购门槛提高带来的成本增加,另一边则是市场信誉度提高带来的销售量保证,成本与收益的平衡需要企业进行取舍,而我们的观点是,成本增加应该是短期负担,成企业品牌声誉关乎长远市场,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解决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
二、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
1.生产加工企业少、规模小、产值和营业额较低。
2.流通销售企业比例过大、档次低、竞争力弱。
3.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较为严重。
4.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然存在。
5.一些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不择手段地制假售假,危害人民群众。
6.农村牧区成了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
7.食品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也较常见
8.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监管形势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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