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责任制实施办法_治安保卫责任制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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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稳定,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和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内保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并由董事长委托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部门)、各子公司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治安保卫责任制实施的依据。第四条 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由公司保卫部(综治办)负责检查督促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各单位生产区域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由公安分局汇同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共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处理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由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各发案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社区各生活区域、集体宿舍、学校、医院、机关等非生产区域发生治安灾害事件,由公安分局汇同保卫部、厂政管理中心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处理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由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各单位员工违法犯罪由各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依照本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章 要害部位管理

第六条 保卫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生产要害部位,并将要害部位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报公安分局核准确定。对甲级要害部位,单位要设立门卫昼夜值班,其它要害部位要有人值班;对需要安装监控系统设备的要及时安装,建立健全出入登记和凭证出入制度。

第七条 保卫部负责建立要害部位档案,报公安分局备案,并经常检查了解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和门卫值班情况,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第八条 在有禁止、警告标志的区域内,任何人必须遵守标志规定,本公司及外单位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保卫部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凭证件或由主管部门领导带领方可进入要害部位参观。本单位维修人员进入要害部位维修时,凭本单位办公室开具的《要害部位本单位人员临时出入证》,经门岗看护人员查实身份后方可进入维修地点;外来施工人 2 员(含民工)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或维修设备的,须提前将施工人员名单和施工安全措施报送保卫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办理《要害部位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九条

要害部位新招或调入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送交人员名单给公安分局政审合格后方可安排招工或调入。保卫部门应建立要害部位员工花名册,报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公安分局、保卫部要管理好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各单位保卫干事、安全员应在单位治安责任人的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要害部位一旦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追究所在单位、部门主管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因玩忽职守、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效益工资、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要害部位发生各类安全灾害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所在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除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物资、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物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仓库门窗均要牢固,大门须装暗锁,保管员在班前、班后务必做到三查:查门窗是否关好;查物资是否齐全;查防范设施和报警 3 系统是否有效和开启。任何时候不得转借或违反规定将仓库钥匙交给他人,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仓库。禁止在仓库内会客或留宿外人。仓库负责人负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失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追究保管员和仓库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库存物资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仓库(含露天仓库),凡未安装报警系统的,必须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一百万元以下的仓库,符合安装报警系统条件的要安装,并坚持值班巡查制度。

各单位公用的电脑、电视机、录像机及其它公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管好铜件(含废旧铜件)、稀有金属铸件、有毒有害物品等贵重、特殊物资。生产施工场地的物资,由主管单位负责看管,公司重点工程的物资由保卫部、工程项目部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负责看护。

第十六条 保卫部应加强对物资仓库和物资管理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经常与有关部门交流治安防范信息,如因保卫部检查督促不力,造成重大被盗、破坏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追究保卫部的责任;如因单位不按指定整改期限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被盗、破坏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管员、看管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效益工资的惩处,涉嫌犯罪的,4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要害部位的,依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八条 对单位发生物资被盗或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逃避处罚或其他考核评先等隐匿不报或者私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照公司综治考核办法处理;损失巨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外出人员携带现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的责任,并由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单位经营的食堂、招待所等部门的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现金、各种票证的管理,实行专人保管,专人存放,防范设施安全可靠。如因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应由保管员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章 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全面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四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董事长为 5 防火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工段、班组行政正职为所在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保卫部是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是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对各二级单位、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完善制定各项消防措施,宣传、教育和培训员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工程消防实施内部监督、审核和验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工作预案,配臵灭火器材,组织火灾扑救、抢险救灾行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考核,实行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觉接受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发挥职能管理作用,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实行月度防火检查整改制度,做到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实行“三定措施”(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按规定要求组建义务消防队,并落实技能训练,组织开展岗位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扑救初起火灾,努力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第二十九条 落实消防培训制度。各二级单位每年要组织员工开展至少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特殊工种岗位的作业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甲、乙级防火重点单位、部位,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建立值班、门卫和夜间巡查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公共聚集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火、灭火、疏散和自救措施,做到“一畅两会”,即: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努力避免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社区管理机构以及厂政管理中心、房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居民区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及设施的管理,确保小区的消防道路畅通,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完整好用。落实并加强对居民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有关消防法律、规范,依法办理工程报建审核和验收。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经设计、安装、配臵通过验收合格后,纳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必须落实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报废、停用、拆除、埋压和圈占,防止被盗、丢失和损坏。发现被盗、丢失和损坏的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条 落实动火管理制度,必须按时办理动火许 7 可证,并严格落实动火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集体宿舍、厂区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宿舍要按社区治安实行居民自治管理的要求成立社区治安巡防队,负责抓好保安人员的看守巡视工作,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集体宿舍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爱护公共财产,维护集体宿舍治安秩序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分局对集体宿舍的治保组织实行业务指导,并对集体宿舍的值班情况和治安防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扰乱集体宿舍治安秩序的,由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厂区治安管理要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外,必须同时做到: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有害菌种、珍贵文物、机密文件、机密图纸资料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安全;

(二)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分局或保卫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抢救及善后工作,对存在问题要加强防范措施,堵塞漏 8 洞;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规,公司保密委员会、公安分局和保卫部应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预防和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凡泄漏党和国家秘密,丢失“三密”文件和公司生产经营、经济活动、科研技术等相关资料的,除按国家《保密法》处理外,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公安分局、保卫部、公司团委、普教中心、厂政管理中心和各单位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含原“法轮功”重点人员)的员工、家属、待业人员和在校学生要认真做好帮教转化和防控管工作。凡有帮教对象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要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切实做好教育转化工作,预防重新违法犯罪。

第七章 强化治保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和健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要求,公司各二级单位和社区所属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人数可视本单位人数选出五至十一人组成,治保会主任一般可由单位治安责任人担任。

各单位所属工段、站、队应建治保小组,以形成一个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网络。治保小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

各单位保卫干事在单位治安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治 9 保会的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治保会对本单位生产、工作范围内的财产、人员有治安管理权,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含“法轮功”组织人员进行公开反动活动的宣传)、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正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的案犯有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

(二)对人民法院判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教育、监督和反映其现实表现的责任;

(三)对在管理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权制止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权对本单位值班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根据值班人员现实表现,依照本单位有关奖罚制度或规定,向本单位治安责任人提出奖罚意见。

(五)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消防隐患,有权向本单位治安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工段、班组或个人有权向本单位治安责任人提出奖励意见。

(六)对发生的各类案件有权保护现场,维持现场治安秩序,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治保组织具体职责

(一)生产单位治保组织要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管理规定,经常检查要害部位值班情况,确保要害部位安全;负责布臵和检查本单位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和防灾害事故的 10 工作。对新增重点工程要积极协助保卫部抓好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对两劳释放人员以及原“法轮功”重点人员和练习者必须登记造册,并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考察,同时要密切注视、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公安分局和保卫部。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做好“119防火宣传周”、“禁毒月”等宣传教育活动;

(四)对本单位员工之间,以及与外单位员工之间,无论因工作、生活以致家庭、邻里发生矛盾,要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和矛盾,防止激化;

(五)治保组织成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团结和依靠员工群众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形成一个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网络,以维护辖区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级治保组织在上一级治安保卫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治保组织的行政直属领导是上一级治安责任人,保卫部是各级治保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八章 奖 罚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考核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以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 11 生治安灾害事故以及恶性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惩处,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厂区和社区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无重特大恶性案件及“法轮功”案件、多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步下降,居民群众平安和谐、安居乐业,员工群众有安全感。第四十五条 处罚

(一)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单位发生特大刑事案件1宗、重大案件3宗,一般案件5宗的;

2.员工犯罪人数超过1人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3.员工违法人数超过5人的(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发生重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5.发生群体性盗抢生产物资或情节恶劣的盗抢事件,单位领导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力量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保卫部报告的;

6.发生重大以上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经公安机关调查补立案件的;

7.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扣当月效益工资的5 %,扣综治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50%、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30%。

(二)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1.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2宗、一般刑事案件3宗以上的;

2.单位发生物资被盗案件后,不按保卫部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导致再次发案的;

3.发生1宗一般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

4.发生1宗重大案件不按公安机关要求报立案材料的; 5.发生3次或3次以上单位员工对偷盗物资现象不闻不问,不报告,不制止的;

6.被 “黄牌警告”的单位,扣当月效益工资的3%,扣综治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的30%,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的20%。

(三)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1.不落实领导责任制、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开展综合治理达标活动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0元,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5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300元。

2.没有签订综治责任书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3000元,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5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300元。

3.不建立和不落实检查考核奖罚制度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3000元,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3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200元。

4.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 13 5000元,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5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300元。

5.每季度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少于一次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2000元,扣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3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200元。

6.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未设立专职或兼职综治工作人员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2000元。

7.综治工作未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0元。

(四)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1.单位员工发现盗抢行为不报告、不过问、不制止的,每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500元。

2.基础资料不齐全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3000元。3.缺报综治、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月报表或综治工作、综治宣传、禁毒宣传等工作总结的,每项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元。

4.每季度投送综治工作宣传稿件少于一篇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元。

5.没有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2000元。

6.不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未承担起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稳定和生产物 14 资安全责任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0元。

7.管理人员年度普法率低于95%的、员工年度普法率低于90%的,每项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元。

8.不按公安保卫部门下达的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治安、火灾隐患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0元。

(五)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1.单位发生案件,每立一宗治安案件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1000元;每立一宗一般刑事案件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3000元;重大案件的,扣5000~6000元、特大案件的,扣6000~8000元(属单位自己组织力量治安巡逻、伏击抓获现行盗抢生产物资的违法犯罪分子而破获的案件,经综治办核实后,可免予考核)。

2.发生一般刑事案件不按公安机关要求报立案材料的,每宗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2000元。发生偷盗事件不报公安分局或保卫部的,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2000元。

3.发生一般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属责任事故的,每宗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5000元;损失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每宗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0~30000元;损失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每宗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30000~50000元。

上述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集团制度[2009]第47号)规定处罚。4.员工参与偷盗生产物资的,每人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5000元,参与“黄赌毒”的或因违法被处治安拘留的,每人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元。

5.员工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被处治安拘留的,每人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原因单位未做好思想工作造成到省或北京上访的,每人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5000~8000元,扣综治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200~500元、扣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100~300元。

6.单位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因领导不重视导致民转刑案件的,每宗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000~2000元。

(六)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单位领导或治安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停职、降职(低聘)、免职(解聘)、转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理。

1.在了解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因疏于防范或失职而造成恶性案件发生的;

2.在有条件整改的情况下,经三次检查后仍未整改而造成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因违反规定致使要害部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 4.自身参与、纵容、包庇、策划作案的; 5.知法犯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6.执勤看守人员违反规定偷盗本单位物资或利用工作 16 之便私放公司物资出厂的; 7.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内取消晋级及评先资格。1.受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的单位及单位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

2.因参与“黄、赌、毒”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3.依法受刑事处罚者; 4.因违反消防、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以上”含本数在内。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的规定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保卫部(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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