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_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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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食品质量安全目标:
生产加工食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所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质量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救援预案,认真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实行质量否决制。
2、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资格和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物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4、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5、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要科学合理,管理应当严格规范,严防食品污染。
6、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产品按照规定必须检验合格,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7、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食品标签和净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严禁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资。
9、自觉接受质监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任:
1、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2、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及信息服务。
3、加强质监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树立良好作风。
此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质监部门、企业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XX单位(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章)
局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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