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小饭桌食品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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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赤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饭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小饭桌”管理负总责。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小饭桌”的备案登记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饭桌”经营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向所在旗县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申领《赤峰市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小饭桌”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食药监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小饭桌登记表(见附件1);
(二)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施设备登记表;
(七)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食品安全应急处臵方案;
(十)食药监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备案登记的“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臵。食品处理区有
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就餐场所应保持整洁,设臵流水洗手设施和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三)粗加工操作场应设臵3个食品清洗水池(盆),至少设臵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臵,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臵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臵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一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五)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六)应配臵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和留样冰箱。
(七)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九条 备案登记的“小饭桌”从事餐饮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二)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三)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五)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七)从业人员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八)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建立“小饭桌”备案登记电子档案,建立“小饭桌”查询数据库,在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并向当地工商、教育部门通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及时
查处,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对未备案登记、不符合开办条件、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已备案登记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及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臵,公告学校周边备案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食药监管部应督促指导“小饭桌”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妥善保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施设备及现场等;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第十七条 食药监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
报人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