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的报告_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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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的报告

2005年4月4日

各位理事、同志们:

我受会长会议委托,作修改《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的报告。请大家审议。

第一部分 修改章程的原因

一.国务院于2004年3月8日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进行了规范。民政部要求各基金会按照示范文本修改自己的章程,以适应《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我会原有章程是于2000年1月修改并通过的。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我会各项工作的推进,原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需增加内容或予以修改。

第二部分 修改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要求,基金会章程的内容须按照其下发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予以规范。根据民政部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秘书处责成行政部拟稿,并经秘书处审核,形成了目前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修改草案》。此草案经报国务院扶贫办审查后,目前已报到民政部,待批准。与我会原来的章程相比,修改文字处较多,修改量较大,难以一一对照。现按照修改的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增加了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2.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修改为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增加了“

(七)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4.增加了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5.“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修改为第十条: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6.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增加的内容为:

(三)审议决定基金会发展战略。

(六)审议理事长会议的决议。

(七)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及检查秘书长工作。7.删除“常务理事会”有关内容,修改为第十三条:

为提升运行效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决定如下事项:

(一)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将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修改为: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9.将原章程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为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10.增加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11.增加第十七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第十三条所列的各项重大事务由理事长会议行使权利,并将其决议报年度理事会议备审。

12.增加第十八条:理事长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正、副理事长到会方能形成决议,会议记录和决议存档。

13.增加第十九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14.增加第二十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 员不得任监事。

15.增加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审计机构、公信力机构等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16.增加第二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17.增加第二十三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18.增加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19.在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 的条件”里增加一项: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0.增加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21.增加第二十八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2.将原章程中“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改为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并增加: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23.将原章程中“本基金会经费来源”改为第三十二条:本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24.增加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5.增加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26.增加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27.增加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28.增加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29.增加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0.增加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31.增加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32.增加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33.增加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34.增加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35.增加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36.增加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37.增加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总体评价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修改草案》中规定了理事的数量,增强了理事的权利,同时也加大了理事的责任,促使理事认真参与基金会的决策及相关工作。设立监事对理事会实施监督,增强了基金会的规范性。对基金会负责人的资格与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进行了细化,便于具体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我们也看到,由于基金会管理体制的限制,章程中有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如人意的地方。如:在管理体制中的双轨制等。相信随着第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这些问题将会逐渐得到解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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