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_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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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及《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一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部队,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除外),包括大中型餐饮企业、小型餐饮单位及集体食堂。
第三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所有餐饮单位均按《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定卫生等级。凡违反量化评分表内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则评为D级,并要求其限期改进,如果到期不能改进,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具体监督频次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监督工作量,按照简化监督1次/年、常规监督不少于2次/年、强化监督不少于4次/年的原则确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接到投诉举报或进行重大活动保障时应及时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督促餐饮单位逐步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管理系统(HACCP)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进行控制,凡通过HACCP认证的餐饮单位将评定为食品卫生AA级。
第五条 对大中型宾馆饭店内同一法人所属各个独立经营的餐厅分别评定相应的食品卫生等级。
第六条 食品卫生等级申报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采取自主申报和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3个月后,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申请。对未申报的餐饮企业,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评分标准》在日常监督中评定其食品卫生等级。
餐饮企业应按照《评分标准》,先进行初步自查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整改,然后自行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拟评定卫生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申报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考核验收。
第七条 自查整改和监督指导
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卫生监督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对餐饮企业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加工过程卫生状况三个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向餐饮企业提出需改进的项目和改进意见,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八条等级评定程序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辖区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小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监督人员按照制定的统一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分,现场考核时要求企业负责人、有关质检和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均参加。
等级评定按下述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听取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以来自查自纠整顿情况汇报;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卫生状况,向陪同人员及操作人员询问了解各环节的卫生管理措施等,然后依照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卫生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九条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的确定
等级评定小组根据每次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得分情况(至少有2人参与评分方为有效)进行评议,对有争议重点项目要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本次监督得分情况,然后标化得出最终评分。将连续两次监督评分均达到的等级确定为被考核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对于关键控制项目,严格把握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关键控制项目之一者,则评分为D级。
餐饮业的食品卫生信誉度评定由各区县卫生局行政部门组织。A级单位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申报A级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评定结果公示和授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等级考核评估结
果,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动态管理方式不定期向社会公布A级单位名单。
A、B级牌匾由市卫生局按卫生部要求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等级的升降级管理
对已经完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的餐饮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形的餐饮企业予以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三)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卫生质量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因上款行为被降级的餐饮单位,一年内不予升级。
除上述情况外,餐饮单位可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等级升级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餐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适时通知企业接受审核,餐饮单位申请提高食品卫生等级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等级的延续
A级餐饮单位被视为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企业,在卫生许可复验换证时对其可免予现场审查,并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监督、抽检频
次,卫生行政部门可按“扶优治劣”原则给予正面宣传,使企业增加社会诚信,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对确定级别的餐饮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的资料、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资料以及日常监督抽检和受处罚情况等。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监督频次对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中采用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监督评分,需要行政处罚的另行制作有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