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生育管理合同(版)_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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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乙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手续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相关简单知识,负责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3.免费向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提供避孕药具。承担乙方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4.定期为乙方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术后随访服务。

5.做好乙方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

6.甲方在乙方持生殖保健服务证期间应提供每季度一次的随访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依法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当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

3.乙方在持证期间如需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提前向甲方说明情况,流出省外的,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乙方在怀孕14周后,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④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甲方报请区计生办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5.乙方在怀孕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必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配合甲方做好处理工作。若政策内怀孕14周后出现流产、早产等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治,24小时内将情况通报给甲方,并保留胎儿及残留物,以便科研人员及时检测。若24小时内未能及时上报或不保留残留物者,一律作为自行终止妊娠由区计生部门依法处理。

6.乙方持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一个孩子以后,必须在3个月内落实上环、皮埋等长效节育措施;一胎生育二个以上(包括二个)孩子后,必须在3个月内落实绝育手术,如属剖腹产生育的,可延迟3个月落实措施。

二、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元。若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可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甲方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四、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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