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_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防止校食堂和小卖部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休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安全事故,是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面向师生、职工供应的食物所发生的食物中毒、意外投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物安全事故按涉及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和一般食物安全事故。重大食物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出现中毒症状50人(包括50人)以上。较大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49人(包括30人)。一般食物安全事故:出现中毒症状人数30人以下。
第五条 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总责、副书记分管,总务处具体实施的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由学校食堂管理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内的食堂和小卖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件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学校发生一般性食物安全事故应当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安全事故
追究总务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中毒事故还要追究校领导的行政责任。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实施。
第三章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工作责任制。
(一)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学院食品安全卫生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2、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3、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二)分管安全副书记职责
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5、执行分层责任签约制,责任到人,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责。
6、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奖惩措施。
(三)总务主任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责任制。
3、每月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分析会议。
4、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规范采购渠道。
5、加强对食堂管理员和食品从业人同的管理和培训。
6、对照食堂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对食堂软硬件进行改建。
7、落实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四)食堂具体负责人职责
1、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2、加强岗位责任制建设、建立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3、督促检查食堂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督促其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建立和健全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保证食堂防火、防毒措施的落实。
5、严格执行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把好饭菜价格关。
6、组织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考核、评定食堂、饮食店、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并负责统计和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7、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和存档工作。
(五)食堂管理员职责;
1、负责每日一至二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立即终止合同。
2、对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运输、陈列、销售、餐饮具的清洁消毒及加工制作、供应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堂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后勤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1、食堂发生严惩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或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4、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5、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管理员给予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性及心目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3、对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5、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6、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终止承包合同,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发生一般性及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的;
3、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4、1年内受到学校管理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5、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6、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7、生产销售过期、“三无”产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8、不遵守承包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加工作食品出售的;
9、对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件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或整改不力的;
10、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导致药品、试剂及其他化学品失窃而引起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还得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致饮用水不洁而造成的食源性疾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