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9: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_9加几的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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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9: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案例呈现】
2012年8月21日,河南延津县,在灵棚前,秦金周放声悲哭。据了解,8月1日,他按照成都天邦生物制品公司使用说明书和经销商的要求,给300多头猪注射了伪狂犬疫苗,之后,猪场的猪出现大范围的流产与死亡。截至目前已造成200多头母猪流产,夭折小猪2600余头,50多头母猪死亡,经济损失达上百万元。(据2012年8月24日《新京报》)事发后,疫苗生产厂商认为,只要养殖场能够证明该事故是由厂方的疫苗所致,愿意赔偿,但双方在疫苗鉴定上的交涉一直未果。可见,看似简单的疫苗真伪鉴定,但对农户来说,真正操作起来可能就是天大的难事,步履艰难。这是由于一方是集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强势”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另一方是缺乏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知识和资源的“劣势”养殖农户,二者远不在一个层次上,堪比蚂蚁撼大象,其博弈已经严重失衡。
三千生猪毙命于注射狂犬疫苗之后,农户秦金周公开搭起灵棚,高调进行祭祀活动,其中蕴含的深刻寓意。与其说是对冤死生猪的祭奠与怀念,不如说是展示其维权所遇到的尴尬与无奈,更是一种维权的急切求助与大声呐喊。这种“造势”活动,反映出养殖农户权利的弱势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组织救济的苍白无力。
【案例点评】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保障的权利也不是权利,没有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的制度,包括强势者在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势者。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设置各种权利救济手段,不仅是给受害的权利以补偿,而且是对权力的一种抑制与监督。比如,养殖农户搭起灵棚,祭三千亡猪,面对如此强烈的求助信号,行政的也好、司法的也罢,或者是社会组织,应该有所行动。
总之,维护好养殖农户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手段、公益律师、社会组织对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最大限度地避免赔偿是企业的效益所需,积极挽回三千亡猪的经济损失是公民的权利所求,平衡这两者,需要完备可信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制度。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部分的教学导入使用。
第二,也可用于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中“自力救济”部分教学使用。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