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审批_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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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日报(汉)/2006年/3月/30日/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 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 避制度。
4、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地区级不 少于5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300平方米。租借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
全性,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出具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使用
安全证明。
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或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民办学校也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 转租给其它民办学校。
6、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地,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资料。其中,开办计算机专业的民办学校应配有PⅢ型计算机20台(地区级必须在40台)以上,计算机房面积在40平方米(地区级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型号随形势的发展由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临时作出规定。
7、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的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办学形式;
5、专业设置;
6、学习期限;
7、师资来源及拟聘教师名单和基本情况;
8、教学计划及大纲;
9、使用教材;
10、招生区域和对象等。
(四)资格证明。包括:
1、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 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工作单位人 事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简历、资格的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应提交由本地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资金数额须符合本文 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标准。
(六)办学场所证明。自有校舍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无偿或有偿使用 的面积、条件、期限和证明文件。
租借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协议书,其内容除注明租借面积、期限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外,还应 注明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
设同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得办分校,需异地设立教学点的,须经设点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原审
批机关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将教学任务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民办学校的校长。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民办学 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人或合伙、个人登记,办理《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
《代码证书》,凭《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和开设
银行账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校章、财务章,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以上办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印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审批的有关规定:
1、民办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刊登招生广告前,须先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一式两 份)。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加盖广告印章,一份留备案,一份送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后再送广 告经营单位。
3、刊登广告内容必须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且不得有虚假、含糊等不实之词,不得 有不切实际的承诺。语言叙述要准确,方案要精练。广告一经审定,非经重新审批不得更改。民办学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前,须将底稿一式两份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后,加盖印章,留一份备案后,方可印制、散发。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自治区《关于印 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会计报告,并根据教育
行政部门的要求,委托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确定校长等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 学费用的比例,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的财产应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要分清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社 会捐赠、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建账。学校办学积累和社会捐赠的资产,只能用于改善
办学条件和增加教育投入,不得用于分配,也不得用于教育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分离、合并、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执行。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 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时间:按惯例通常在每年11月进行,具体年检日期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二)年检内容:民办教育年检是对民办学校一年来办学活动的综合检查。包括:
1、学校管理方面:一年来民办学校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 况;有哪些重要活动,取得的突出成果和经验;还有哪些问题,今后的改进措施;主要规章制度
制定、执行情况;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在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情况。
2、教学管理方面:一年中招生人数、班数、结业生数,在校生数、班数,教职工数,所开 设课程名称;学籍管理情况。
3、财务管理方面: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一年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4、下学期有无人事变动,有变动说明原因及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的内容有无变更,有变更说明原因及变更项目。
(三)年检时民办学校须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年检总结;
3、年检统计报表;
4、财务审计报告;
5、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综合治理达标证明。
每年年检须提交的具体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四)年检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缓检的民办学校名单、注销 的民办学校名单向社会发布公告。
年检未合格的学校,责令其停止招生,办理注销手续。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学校,须在3个月 之内办理补检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行停办,责令其停止招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民办学校须在两年内达到本规定的办学要求,否则予以 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