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万全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_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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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及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文字记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相关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抽样调查的,应当依法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组织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并保存受托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意见书等文字记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八)依法制作的其他文字记录。

上述文书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字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制作文书外,还应当采取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除外):

(一)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

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文字记录:

(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二)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文书或者在内部审批文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三)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

上述记录应当由参加人员签字或盖章的,应当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

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及受托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

10的归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由本机关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相对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调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导致行政执法记录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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