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_公文层次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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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层次序号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
第一种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 第一层为“
一、” 第二层为“
(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若有更小的层则用“①”,“①②③必须为同一段”。第二种 科技类文稿层次序号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1.1”“1.1.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不宜过多,通常不应超过4级,即:
第1级——1 第2级——1.1 第3级——1.1.1 第4级——1.1.1.1 序号应左侧顶格书写。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一字距写标题,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没有标题时,在序号后空
一字距再写具体内容。
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应左起空2格书写。
“
一、”“
(一)”“1.”这三个层次应与标题独占一行,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日常使用过程中,要么不匹配(如“1”“2”“3”后面加顿号“、”),要么使用错位(如不用“
一、”“
二、”“
三、”而直接使用“
(一)”“
(二)”“
(三)”,或者格式有误(如层次序号前面是否空2个字格),或者体例杂糅(如“1”“1.1”“1.1.1”与“一”“
(一)”“1.”两种层次序号混用),这些不规范的用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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