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差办法_材料调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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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调差办法:
1、调差材料必须为占单位工程造价10%以上(含10%)的各类建筑材料。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占单位工程造价10%以上(含10%)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调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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