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最新优惠政策_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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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10.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6]179号
政策内容:(1)对学校取得不以入学(入托)或获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的纯公益性捐资收入(如扶穷助学、春蕾计划、李嘉诚和邵逸夫捐助等),则不征收营业税。(2)对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3)鉴于目前学校收取的杂费,其收费项目、标准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属于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因此,对此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4)目前,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经由市财政、市物价局审批许可,因此,对在市财政、市物价局核定项目和标准内的服务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5)对学校超过核定项目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学校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为安臵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召用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2)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政策内容:(1)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1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
政策内容:(1)对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①实际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③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④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6号六条
(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40号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3.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内容:(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14.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
政策内容: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在减免税优惠年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5.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政策内容:(1)对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三十条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六条
政策内容:企业安臵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7.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内容:(1)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政策的企业,可按财税[2002]208号规定,在剩余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期。(2)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审批时间截止至2008年年底。政策具体内容为: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8.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
政策内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臵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类型:个人所得税
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政策内容: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政策内容:自2003年5月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6.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五条一款及其实施条例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
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9.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政策内容: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政策在2008年12月31日前失效。
10.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政策内容: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1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92号
政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四十四号)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42号)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4.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
政策内容:(1)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①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②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a、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b、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c、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发[2006]48号
政策内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3年的免征优惠。
五、政策类型:土地使用税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0]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发[2006]48号
政策内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
六、政策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3.政策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个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68号
政策内容: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三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