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_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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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一、修订《细则(试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必要性
1、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2、发展党员工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3、近年来结合实际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二)重要性
1、体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
3、体现实践探索的新经验;
3、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二、修订《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签订内容
1、将发展党员总要求写入总则;
2、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新要求;
3、细化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
4、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
5、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
6、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二)特点
1、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的新要求;
2、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3、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4、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
5、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6、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三、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要求 总要求
重点——控制总量: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
关键——优化结构: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锅队伍结构。
核心——提高质量: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目的——发挥作用: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作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细则》如何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 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
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
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二)如何把握发展党员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1、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2、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发展党员工程流程
1、申请入党 ① 递交入党申请书 ② 党组织派人谈话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①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② 上级党委备案 ③ 指定培养联系人 ④ 培养教育考察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① 确定发展对象 ② 上级党委备案 ③ 确定入党介绍人 ④ 进行政治审查 ⑤ 开展集中培训
4、预备党员的接收 ① 支部委员会审查 ② 上级党委预审 ③ 填写入党志愿书 ④ 支部大会讨论⑤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⑥ 上级党委审批
⑦ 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① 编入党小组 ② 入党宣誓 ③ 继续教育考察 ④ 提出转正申请 ⑤ 支部大会讨论 ⑥ 上级党委审批 ⑦ 材料归档
(二)细则在程序方面的调整
1、申请入党环节
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
2、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
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规定。
3、发展对象确定环节
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
4、预备党员接收环节
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
5、预备党员审批环节
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发展党员工作注意事项
1、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4、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5、(1)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2)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4)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6、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9、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五、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一)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流动人员可以向以下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
2、居住地党组织(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
3、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
4、流动党员党组织。
(二)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地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六、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
(一)领导责任:
1、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4、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5、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二)工作纪律
1、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2、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