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供热合同[推荐]_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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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供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
㎡(建设面积)。供暖价格为
元/平方米
(三)热费金额 元。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二)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收费期限
(一)甲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热价标准收费
(二)热费交缴方式 由乙方直接向甲方交纳 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约定的热费金额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1、乙方逾期三十日内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热费的;
2、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用热设施,严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危害供热公共安全的。
(四)由甲方负责维修、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五)乙方委托甲方负责维修、养护室内的用热设施,其费用已纳入热费的,甲方不得另行收取维修、养护费。
(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的,甲方按日折算热费退还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约定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2013年4月15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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