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 加多宝 商标_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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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080亿元的中国第一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广州药业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将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意味着不管是红罐还是绿盒王老吉,以后只有广药一个姓。而正在进行整体上市的广州药业和白云山重组方案,将进一步明朗化,核心资产王老吉未来将注入新广药。
翻开这场旷日持久的红绿之争背后,为什么一个品牌会有两个“爹”?广药又是怎么胜诉鸿道集团的?去王老吉化的加多宝未来将何去何从?
红绿之争幕后
始于2008年的商标追溯案,王老吉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如今,李益民早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陈鸿道也早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但王老吉商标却由此被贱租给鸿道集团,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
“广药集团是国有企业,王老吉为国有资产,事件已经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广药集团的案件代理人昨日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8年开始,就与鸿道集团交涉,未果之下,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彼时王老吉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至5月10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结果
鸿道违规销售红罐两年
根据贸仲裁决,2010年5月2日以后鸿道集团以王老吉的名义销售,均属于侵权。而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多达160亿元至180亿元。昨日广药集团的案件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保留追究鸿道集团违规销售的权利,或会启动追溯权利。”
记者也了解到,如果追溯过往两年的商标侵权的话,广药有三个方法可使用。其一,根据红罐王老吉所获得的利润计算赔偿;其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按照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计算赔偿金;其三,按照行业惯例推算。
由于涉及金额上亿元,如果追溯,则要上升到国家工商部门执行,倘若鸿道集团反对,则广药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使用费赔偿高达3亿
如今广药胜诉,追回被贱租的商标使用费成必然。据悉,从2000年至2011年,鸿道集团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即使是到2020年,商标使用费年租金仅为537万元。
而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照此年销售160亿元的红罐王老吉应付8亿元;而如果按照广药集团租给其他合作伙伴如广粮集团等的商标使用费的话,则是销售额的2.3%-3%,则红罐王老吉应付3.68亿元至4.8亿元;如果按照广药集团租给自己内部的商标使用费的话,鸿道集团也要付3.36亿元,据悉,广药集团下属的合资公司王老吉药业,每年都要按销售额的2.1%向集团缴纳王老吉商标使用费,每年交的费用都达到两三千万元。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恩怨缘由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蜜月期,要从1995年开始算起。
1995年,广药集团宣布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益“出租”给了香港加多宝集团,而广药自己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到了1997年,香港
鸿道集团又与广药集团旗下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
赁期限至2010年。
虽然95年开始,加多宝就开始生产红罐装王老吉,但彼时的王老吉和现在可不能同日而语。当时的王老吉只是一个在广东、浙南地区销量稳定,盈利
状况良好的区域性品牌,陈鸿道和加多宝还没有把“王老吉”作为自己的主打品牌推向全国。
直到2003年。正是在那一年,加多宝在茶饮料市场经历了一连串戏剧性的起落之后惨遭滑铁卢。痛定思痛,新败之后的陈鸿道却从败局中发现了胜机
——王老吉才是加多宝的机会。也正是从2003年开始,陈鸿道开始着手他的再造王老吉之旅,也才有了之后人们熟知的红罐王老吉销售神话。
陈鸿道和加多宝之败
至今,仍有不少人对陈鸿道当年的加多宝之败念念不忘——因为这简直是一个关于品牌定位失误的绝佳案例。上世纪90年代末,康师傅和统一先后进
入茶饮料行业,为了绕过当时如日中天的“旭日升冰茶”的品牌壁垒,两企业相约以“冰红茶”为产品概念对旭日升的“冰茶”进行品类区隔。经过
几年的酝酿,2001年夏,康师傅和统一两大品牌的茶饮料开始红遍大江南北。正是在此背景下,陈鸿道的加多宝进入茶饮料行业。
彼时,加多宝的决策层决定走高端路线以实现突围。当时康师傅和统一的茶饮料市场零售价大致为(超市)以2.5—2.8元.传统渠道(个体商店)以3元为
主。由此,加多宝决策层将其冰红茶和绿茶的市场指导价格定为每瓶3.5元。但问题在于,即使加多宝一直试图从产品本身、品牌传播上找出超脱于康
师傅和统一的附加值,却收效甚微。“先入为主”的优势使得康师傅和统一已然在消费者心里树立了一个看不见的“标准价”,加多宝既无法在产品
端找到明显的差异,又以高于市场公认价格去出售产品,已经为其失败埋下了隐患。重压之下,加多宝不惜兵行险招。2002年夏天,加多宝以“再来一瓶”70%的惊人中奖率突然向当时的茶饮料霸主康师傅发难——结果似乎很美,消费
额大幅提升,部分零售终端一度脱销。但这种透支加多宝品牌生命的险招做“奇兵”尚可,若当成长久之计,不免是涸泽而渔,焚林而猎。果然,在加多宝疯狂中奖率的后期,已经有不少个体店拒绝进货,理由是:没有利润、倒贴冰箱的电费、挤占了利润高的产品位置,这是加多宝始料未及的。
此外,持续的高中奖率也使消费者产生了“加多宝就是一个靠高中奖率来销售的品牌”的印象——再一次与其“高端”的定位背道而驰。
再造王老吉
正是在这样的关头,新败的陈鸿道不惜壮志断腕——2003年底,加多宝传出公司开始削减加多宝品牌、重点投资旗下另一品牌王老吉的消息,也正是
在这一年,现在品牌价值高达1080亿人民币的“王老吉”凉茶开始破茧而出。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茶饮料市场的失败,却让陈鸿道看清了“王老吉”的机会——此前的“王老吉”还只是一个介于药饮和饮料之间的尴尬产品—
—当时深圳、东莞等地居民对王老吉凉茶的印象停在“可以消火,但不能多喝”的传统层面,而浙南(温州、台州、丽水三地)市场则将其看成“有预
防降火功能”的饮料。已经在产品定位问题上吃过一堑的陈鸿道这次吸取了教训:他聘请成美公司对“王老吉”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红罐王老
吉是在“饮料”行业中竞争,竞争对手应是其他饮料;品牌定位为“预防上火的饮料”,独特的价值在于——喝红罐王老吉能预防上火,让消费者无
忧地尽情享受生活,并开始大量投放“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甚至拍摄了一部讲述王老吉凉茶创始人行医的电视剧《岭南药侠》。至此,陈鸿道
可以说是再造了王老吉。
甚至到这里,加多宝与广药大体上还是“共赢”的。一方面,当时的广药集团并没有完整地利用“王老吉”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另一方面,加多宝对王老吉的改造也会对广药集团自己生产的绿色包利乐装王老吉销售有提振作用——最重要的是,当年加多宝红罐装王老吉的销售额与商标使
用费之间的差距还不会让广药产生过多想法。
然而随着红罐王老吉销售奇迹的上演(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的销量狂涨80倍),从2008年起,加多宝和广药集团双方在“王老吉”商标使用费
和商标使用年限上,开始出现杂音。
矛盾的出现并非偶然。一切要从2002和2003年双方签订的两份脆弱的补充协议说起。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2002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
广药集团总经理的李益民又与加多宝签订了“王老吉”商标租赁期限延长合同,在两份补充协议中同意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租借期限延长至
2013年和2020年。
正是在这两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不久,一手促成此事的李益民即被调查出在收受加多宝300万港币贿赂,案发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药集团据
此认定,王老吉商标被李益民“严重贱租”了:公开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已从2亿的销售额增加到了160亿元,而同期加多宝给
广药的年商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即便到2020年也只有537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李益民在2002年和2003年签订补充协议之时,王老吉还处于品牌重构期,况且2002年之前,红罐王老吉饮料的销售业绩连续几年维持
在1亿多元,并没有剧烈变化。广药称2002年的补充协议意味着王老吉被“严重贱租”了——是否是在指责李益民没有未卜先知地预料到2010年王老吉的销售额可以狂增80倍达160亿?
无论如何,广药集团还是坚持加多宝对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只能维持到2010年,此前签订的关于延期至2013和2020年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意即,从2010年至今,加多宝生产红罐王老吉的行为均构成了侵权,广药集团保留对加多宝的上亿元索赔权。
最后一根稻草:广药的“大健康计划”
双方的矛盾不仅限于商标使用费标准和商标使用年限之争上。就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为了僵持不下的2011年,广药集团突然提出的“大健康计划”才
是真正触及到了加多宝的底线——或许还让陈鸿道终于下了“去王老吉化”的决心。2011年11月起,广药集团宣布开始实施“大健康产业战略”,具体举措包括: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共享“王老吉”品牌资源,把“王
老吉”品牌向药酒、药妆、保健品、食品、运动器械等多个领域扩张,希望到2015年将王老吉品牌下属产品的销量提升到500亿元。
消息传出,加多宝立刻指责广药集团“缺乏商业伦理”。加多宝的不满可以理解,毕竟如今“王老吉”的火爆,可以说是加多宝一手打造的,而广药的“大健康计划”不但有坐收渔利之嫌,更无形中稀释了加多宝红罐装王老吉的品牌价值——这无论如何都是加多宝不愿看到的。
或许是厌倦了双方旷日持久的扯皮,或许是广药的“大健康计划”让加多宝明白:继续保有“王老吉”商标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总之,这场18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而长达5年的争吵也将渐渐平息。
最重要的,作为国有企业的广药集团和心有不甘的加多宝都该思考,到底是什么,戳破了当初双方“共赢”的梦想?千里之堤,是否只是溃于当初合同上的蚁穴,还是溃于贪婪。加多宝输了商标官司赢了品牌价值
商标的价值本质上是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认同度和美誉度。因此,不能说商标持有人就一定能够将商标的价值据为己有。据报道,2010年广药集团评估王老吉商标价值1080亿元,但是,广药集团现在能否将这个商标出售1080亿元呢?肯定不可能。因为双方的仲裁和诉讼表示王老吉商标已经不再能够代表商品的稳定性,双方的互相诋毁和贬低行为也会影响到消费者对王老吉甚至凉茶的认可。况且,加多宝最终肯定不可能一无所得,其通过对红罐王老吉一脉相承的宣传必然瓜分王老吉商标的价值。
本质上来说,王老吉之争不是对王老吉商标归属的争夺,而是对王老吉商标价值的分割。对于广药集团来说,在拿到王老吉商标独家使用权之后,其目的必然是尽量将王老吉商标所代表的凉茶商品的质量、特色承继下来,而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办法是暗度陈仓。此前,广药集团推出绿罐王老吉即是成功一例,许多消费者并未将红绿罐王老吉的生产者区分开来,且认为在口味上并没有明显区别,从而有效树立起广药集团作为凉茶经营者的声誉和业绩。而媒体舆论的介入无疑会损害这一目标,随着王老吉之争被媒体关注,导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收到“王老吉不再是王老吉”、“加多宝才是真正的王老吉”的信息。广药集团显然很想灌输“王老吉还是王老吉”的理念,例如其称凉茶没有秘方,急切地推出红罐王老吉,显然都是这一目标。对于加多宝来说,在商标使用权无望的情况下,最大份额地分配到王老吉的商标价值便是最合理的选择。所以,一方面,加多宝宣传秘方独有、将新的凉茶仍以红罐包装、使用“怕上火喝正宗凉茶”的广告词,实际上是告诉消费者“加多宝就是你们知道的王老吉”,从而达到承继王老吉品牌价值的目的。另一方面,加多宝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标、指责广药集团不正当竞争、指责广药集团委托生产山寨王老吉的厂家进行生产,实际上是告诉消费者“你们见到的王老吉不是真正的王老吉”,从而实现与王老吉品牌切割的目的。在舆论方面,加多宝当然希望王老吉成为社会热点,当大家都接收到了加多宝所要传达的信息时,王老吉商标的价值实际已经转移到加多宝品牌了。
从目前来看,广药集团在法律战上取得了胜利,但是也给了加多宝将战场引向舆论的契机(有人称之为“司法营销”),而在舆论战场上,加多宝无疑是赢家。由于舆论影响力在持续发酵,且加多宝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旨在将话题予以持续,王老吉商标价值中多少价值会流失,多少价值会转移到加多宝,多少价值留给广药集团,尚难确定。
王老吉之争给企业的警示
通过看王老吉之争,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一、推广品牌使用的商标最好是自己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借助已有的品牌做自己的产品,应当采取转让的方式,给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一个产权自有的商标作为商誉的承载主体。
二、为了经营需要使用他人的商标,在许可使用期限内,最好不要在品牌推广方面投入过多,防止为人作嫁。
三、如果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又在品牌推广中取得骄人成绩,应当在许可使用期届满前逐步布局,采取逐渐置换的方式让自有商标取代他人商标。
四、面临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又没有及时让自有商标取代他人商标,应当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商标持有人利用商标而混淆商品,同时争取把许可使用商标的价值转移到自己商标上。(王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