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_北京大学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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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外国语学院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学业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学业成绩测评F(满分80分)1
学业成绩(F1)以绩点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本科生: F1XiYi/Yi
i1i1nn/4*80,Xi为上一学年度的每门功课的绩点(满分4.0),Yi为相应功课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功课总数。
F1XiYi/Yi
i1i1nn研究生:/100*80,Xi为在校期间的每门功课的百分制成绩(满
分100),Yi为相应功课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功课总数。
第三条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记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四条本学年若有一门或一门以上测评范围内的功课不及格,则视为该生的学业成绩总评不合格。
第五条当年9月转系的同学在原有院系参评(院内转系的同学都包括在内)。
基本素质测评F2(满分10分)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实践活动三个方面。
第七条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表现
1. 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做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事;
2. 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 维护民族团结,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4. 自觉加强自身全面修养,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精神面貌,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5. 诚实守信,尊重他人,乐于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
6. 尊敬师长,积极参加教学活动;
7. 文明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二)学习态度
1. 遵守各项班级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 遵守考试纪律;
3.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实践活动
1.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活动;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
3.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民主评议环节和平衡调整得分环节组成。在班主任的组织下,民主评议环节根据上述基本素质要求(即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实践活动),逐人分项进行,每项最高分数为5分,给分间隔为0.5分,其中每位同学给他人的分项分数超过(或等于)4.5分的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不应超过30%,最后核算所有同学的三项得分之和,根据总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排名可并列);平衡调整得分环节根据名次由高至低得分从10分向下递减,每名次递减0.1分,最高得分为10分。平衡调整得分环节后,学生名次对应的最终分数即为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成绩(F2)。
第九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计为0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三、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四、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十条第九条前三项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第四项由班主任负责审核确定:一般可先给不到会的同学打分,再进行核实其是否无故不参加。
创新能力测评F 3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本学年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加分的办法,1.第十四条学术成果中得分可以累加。
2.第十五条集体活动加分为鼓励性加分,参与即得分;
3.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各项均不累加,总分取分项的最高值。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加分1(本条各款可以累加):
(一)可列入加分范围的学术成果及具体加分
1.学术论文
(1)在2012-2013年《CSSCI来源期刊目录》(链接为:
http://c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0)、《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链接为:http://c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2)和《CSSCI来源集刊目录》(链接为:http://cci.nju.edu.cn/news_show.asp?Articleid=491)所列的核心期刊中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分;发表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分基础分为1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
(2)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核心期刊之外的其它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每篇加0.5分;发表合作撰写的学术论文的,每篇加分基础分为0.5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1 注:各系(所、中心)既可依据第十四条进行学术成果加分,也可根据本系(所、中心)的实际情况,参考第十四条单独制定适用于本系(所、中心)学生的学术成果加分规则。
(3)发表参与翻译的学术论文,参照论文发表参与情况的得分乘以80%给予加分。
2.学术著作
(1)出版独立撰写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本加5分;字数在15万字以下的,每本加3分;
(2)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每本加分基础分为5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字数在15万字以下的,每本加分基础分为3分,按作者排序计分,自第一作者始依次乘以调节系数1.0、0.7、0.6、0.5、0.4、0.3、0.2、0.1,若还有其他合作者,调节系数均为0.1。
(3)出版参与编写的学术著作,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8万字以上的,加1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8万字以下的,加0.7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2万字以上、5万字以下的,加0.5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上、2万字以下的,加0.3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5000字以下、1000字以上(含)给予0.1分加分;本人负责编写部分的字数在1000字以下不予加分
(4)出版参与翻译的学术著作,参照上述著作出版参与情况的得分乘以80%给予加分。
3.获奖文章
(1)参加国家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分、0.7分;
(2)参加省(部)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
(3)参加校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7分、0.5分、0.3分;
(4)参加院级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3分、0.2分;
(5)以上学术类征文比赛如设有特等奖,比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学术类征文竞赛一等奖进行加分。
(6)参加 “挑战杯”科技竞赛获奖者,比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获奖情况进行加分;
(7)凡获奖文章为合作作品的,个人加分为:相应奖项加分/合作人数。
4.课题研究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的,比照本项1、2中的标准进行加分;
(2)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没有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但课题已结项的:
本人主持的国家级课题结项的,加3分;
本人主持的省级课题结项的,加2分;
本人主持的校级课题结项的,加1分;
本人主持的院级课题结项的,加0.5分。
本人参与的各级课题结项的,由系(所、中心)负责人根据上述四点及该学生的实际贡献出具加分意见。
(二)加分规则
1.同一成果被多次发表或荣获多个奖项的,只以最高分计算一次,不可累加;
2.用稿通知不作为加分依据,但毕业年级学生除外;
3.与本人导师合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术成果,在计算合作人数时不含导师;
4.申请加分的学术成果,均须有相应的学术成果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5.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规则保有最终解释权,如出现争议的,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予以确定最终加分。
第十五条 集体活动加分(累加不超过0.2)
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学生集体活动者,由本人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活动证明人及联系方式、本人参与内容。经班级认定后,参与一项者加0.1分,参与两项以上者(含两项)加0.2分。若在所参与的活动中获得院系级三等奖以上(含),则可获得0.2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加分(各款不累加,取最高值):
1.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党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3分。
2. 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委会、团支部委员),需在班会上做学年工作总结,由班级同学做工作测评,再由班主任以测评结果为主要参考确定加分,分值范围为0-1.5分。
3. 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干部,由院学工办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酌情加0-3分。(包括合唱团、广播台、辩论队、勤工俭学团体、运动队、各社团等)
4. 《四方录》、《缪斯》、《oneighth》:主编、责编每人加1.5分;排版、美编、编委三项工作总加分为1分,如为多3 人同时承担一项,则按工作量大小按比例分配;向《四方录》、《缪斯》、《oneighth》投稿的学生每篇稿件加0.25分,但累计不得超过0.5分。
第十七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学院审核,可酌情加0-3分。
第十八条 在创新成果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去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素质综合测评、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秘书长由专职团委书记担任,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班主任代表等。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业成绩由班长、团支书等至少两人,在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本班实际情况进行联合计算并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在班会上作学年小结,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民主评议、打分,成绩核算由班主任带班委会(至少两人)进行;如果在班会上不做学年小结,则视为放弃参与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二条 创新成果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班主任初步认定并初步加分后报系(所、中心)负责人审核,之后报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班级学生干部外,其他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自己撰写工作小结并上交外院学工办,由外院学工办出具加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在测评结束后,应及时将签过字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和相应附加材料上报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作最后审定。学生个人若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评审最终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F)是学业成绩总评得分,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创新成果加分累计的总和,即:F=F1+F2+F3。
第二十六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评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和评奖励的重要参考,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奖励
1.三好学生:
从行政班里评选,素质综合测评在前50%且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者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2.社会工作奖:
从行政班里评选,素质综合测评在前70%且要求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3.学习优秀奖:素质综合测评在前30%,且要求符合学校奖励条例相关条件皆可被推选,并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同学进行民主推选(建议参考学业成绩和第十四条中的学术成果加分)。推选的优先顺序将作为评奖励的主要依据。
4.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
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的答辩会上答辩,再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确定,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
(二)奖学金
1.奖学金按系(所、中心)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2.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班级全体同学对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奖学金民意测评,对申请者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原则上“同意票”得票率低于50%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3.对于通过奖学金民意测评的申请者,学院主要依据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其本学年申请或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者需报经学生工作部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等工作,可作为参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9月10日学院党政联席院务会讨论通过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