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_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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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以及XXX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隐患清零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关口前移、动态清零、奖惩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处早处小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实行精细严管。
第二章
严格标准
第三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有资质要求的,各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把关。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监管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规范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保障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及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建设和应用智能化监管平台以及车辆定位终端设备,并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各单位要开展日常隐患排查。要层层落实对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其中,集团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普查,每月进行抽查,分公司每月开展一次普查,每半月进行抽查。各单位日常隐患排查要实现所有车辆全覆盖。
第八条 隐患排查重点: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
2、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
3、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4、客运站场、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5、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例检落实情况;
6、省际市际长途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情况;
7、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8、监控平台显示的入网率、上线率、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违规运行等情况;
9、车辆随车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九条 监管部门隐患督查方法:
1、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组织督查;
2、采用群众举报方式,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督查;
3、采用智能平台(一、二级监控平台)方式,随机抽查。第十条 各单位对日常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销号。
督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单位要收集好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带队领导必须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隐患交办与动态清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立行立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工作台账,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台账,制定安全隐患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检查单位。其中,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通过交办会、通报等形式,将隐患清单及时向下级单位进行交办,并利用交办的机会,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收到交办的隐患清单后,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由上级单位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责令继续整改,直到验收销号通过。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XX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季度普查,分月抽查,按月通报动态监控平台数据排名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XXX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通报排名。对考核排名第一名的单位奖励XXX元,第二名奖励XXX元,奖罚资金由公司财务统一划拨。
第十七条 对违反超速超载等相关规定,被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所在单位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
1、对超速、超载(超员)20%以下的车辆,所在单位对当班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XXX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处理到位;
2、对超速、超载(超员)20%至50%的车辆,解除当班驾驶员的聘用。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记入从业人员“黑名单”,从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对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车辆,当班驾驶员的处理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会责令该车辆停运三个月,责令该车所属分(子)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4、交办会后营运车辆仍继续发生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顶格处罚。对于一个季度内发生3次以上超速、超载(超员)20%以内的驾驶员,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吊销从业资格证,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各单位对隐患排查整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十八条一、二级监控平台要确保实时监控,对于篡改数据、关闭监控、屏蔽卫星信号、应付检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有法律法规的,从其法律法规。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XXX总经理室、XXX安委会讨论同意后施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