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关于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_民办教育促进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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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为吸引民办学历教育和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来我市办学,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按国家标准在我市新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土地、税收和规费上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对在我市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模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凡自建自用教学用房,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教学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三、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有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经正式签订聘任协议,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应当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培训;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 3 年。期限内要求回原校的,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期满后仍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档案可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由其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报本市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票据管理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提供合法票据。

六、民办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专业。

七、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民办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农村、县镇及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

八、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后,其余部分举办者(出资方)可自主确定回报比例。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其净资产总额70%以内的贷款担保。

十、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十一、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除第七条由同级财政负担外),由市级财政负担。

十二、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三、本政策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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