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资格审查暂行规定_湖北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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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鄂办发[2005]19号“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北省社科联)作为湖北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切实负起管理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向湖北省社科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可行性报告。湖北省社科联对申请事项出具通过资格审查文件后,当事人方可到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省内已有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雷同。
3.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且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须有五位以上发起人或三家以上发起单位。根据其规模大小,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可设为研究院、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筹备成立社科研究机构需有完备的机构设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m2,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其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且货币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开办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现金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且必须为到账资金。
5.至少有10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为主体的研究力量。至少有5~6名专职工作人员。
6.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组织创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担任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四条资格审查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成立报告书;
2.机构章程;
3.机构设置明细表;
4.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和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5.从业人员、执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任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所在单位批准该专家到该民办科研机构兼职的文件;
6.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场地,须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7.经费来源证明。
第五条资格审查程序:
1.申请成立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社科联提交申请成立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2.省社科联学会部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省社科联行政办公会议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内出具复审意见。
4.对通过复审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省社科联出具“同意筹备成立意见”,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批文到省民政厅办理筹备成立手续。
5.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省社科联出具“不同意筹备成立的意见”,今后不再受理。
6.审查工作完成后,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将整套材料送省社科联,省社科联审查通过后,出具“同意成立意见”。材料一套留省社科联存档。
7.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持省社科联“同意成立意见”及有关材料到省民政厅登记成立。
本规定由湖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自省社科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鄂办发[2005]19号“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接受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管理。
第四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服务。自主营运,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在举办面向社会的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讲坛、论坛等业务活动以及开办互联网站、举办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时,须事先向湖北省社科联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相应活动。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以上各类活动。
第六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每季度向湖北省社科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同时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
第七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接受境外捐助要书面报告。
第八条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按有关法规按时参加年检。一年年检不合格责令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省社科联将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直至给予撤销等处罚。
本规定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自湖北省社科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