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题及对策_追讨社保对策措施
社会保险问题及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追讨社保对策措施”。
社会保险问题、发展趋势及对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 现状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
再次,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由于各地的农民工养老政策不同,各地的缴费率、缴费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没法实现接转。
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其次,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各地有所差异,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不统一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再次,现行的政策中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衔接问题设计的不够好,这给劳动力在全国的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最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累计缴费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门槛使得农民工难以逾越。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2.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0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央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因此,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因此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基本上不可转移,因此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3.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4.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由于农民工个体群体差异极大,难以进行统一规划。有的农民工是季节性外出,有的是长年外出,还有一些农民工选择在城镇长期工作和居住,因此农民工个体和群体差异都很大,如果按照统一的模式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显然不现实。而且由于农民工收入较低,难以承受保险费。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农民工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每月在100元以上,除掉必要生活费用支出,每月所剩无几,缴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因此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5.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许多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 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选择退保,可以得到个人账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 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
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建议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首先,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化管理机制,让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户籍、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者个人终身保险账号,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通过设计“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使农民工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方便快捷。再次,建立农民工全国通用型永久社保卡。实行一卡制,农民工不论迁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最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以按月计算,按月、季、年缴、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
3.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4.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5.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第一,行政监督。应该由有关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严密监督,同时处理有关养老保险投诉案件,并给予及时处理。第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和管理进行审计,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社会监督在国家审计和监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监督,由有关代表及社会团体组成社会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直接监督。以维护养老保险的公平与安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
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体系组成。
目前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到了新高度,实行“三保合一”的时机已经到来。①存在机构职能重叠交叉和社会资源浪费的现象。不仅政府的三个职能部门都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职能有明显的重叠交叉现象,而且部门内部层层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院)内部也分别设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保险等多个报销窗口,负责各自的报销和结算工作,这样就使得管理机构一方面感到经办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部分地区新农合的基层经办力量还很薄弱;另一方面又存在部分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被浪费的状况,比如机构重叠就造成了部分人力资源、办公场地的重复投入和浪费,不同部门重复建设多套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造成了部分资金、设备、管理人员的浪费。
②存在重复参保、假报销的现象。部分农村大学生(在校生)既参加新农合保险,又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还有部分城郊失地农民和外出打工农民存在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的现象。这种重复参保不仅增加了农民负担,还增加了财政支出。同时,还可能为少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假病历、假发票等,以获得政府补偿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符合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新农合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广大农民群众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好处,也赢得了民心等等。但由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城乡群众显得不够满意,比如因政策标准不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民同住一间病房,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却不同,部分群众存在不公平感。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实现居民、职工和农民参保条件一致、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一致、保障水平一致以及权力和义务一致,逐步缩小城镇居民、职工和农村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真正体现医疗保障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我国目前很难用一个制度和统一的标准建立适合所有人群的医保制度。因此,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医保制度的统筹发展,最终实现制度的统一。不仅如此,三种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也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支撑,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配合。
在当前形势下,三种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不能操之过急。因为在我国,三种医疗保险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一旦三种保险的基金流入一个资金池,就会出现保障水平高的人群对保障水平低的人群进行变相补贴。所以国家应充分调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比较完善的整合三种保险制度的要求及意见,供地方贯彻执行。其次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保障水平息息相关,同时涉及了人财物等方面整合,需要不断完善。各地应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经验,加快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最后我国城乡差距很大,这就需要国家不断提高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和医疗待遇水平,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性和广泛性。
工伤保险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如何加强工伤预防、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工伤保险作为一项以保障工伤职工各项工伤待遇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探索一条新形势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发展之路,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2003年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架。截至2009年末,全国参保单位达330余万户,参保人数达到1.46亿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增加了2倍之多。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呈大幅度增长趋势,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40亿元,为2003年的6倍之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待遇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仍是以工伤补偿为主,主要通过对工伤人员的经济补偿来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单纯的工伤补偿并不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把工伤补偿和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紧紧结合在一起,并将重点放在工伤事故的预防上,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尽管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支出比例、途径和用途,在我国一些省级立法及实施细则中,大多数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基金支出比例,从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伤预防工作无法得到明确的制度指导。2.工伤保险覆盖面狭窄,覆盖范围小覆盖面狭窄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仅规定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参加。另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不高是突出问题。虽然我国早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但较低的参保率导致大部分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3.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
我国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目前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平均费率为0.9%左右②,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费率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工伤保险该有的功能和服务不到位。二是行业费率档次少。我国行业本身分类繁多,但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时,我国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
4.工伤保险的实施面临新挑战
随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我国高流动性、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大量增加。同时,随着我国逐渐全面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劳动力流动也不仅限于国内劳动力市场,工作人员派驻国外以及外籍人士来华就业等情况都将大大增加。按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很难将这些劳动关系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另外,在原有制度及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老工伤问题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了难题。比如,由于职业病迟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将会出现越来越多以前没有参保的职工陆续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工伤待遇问题,也对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健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中实施积极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已成为国际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主流。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是2003年出,其中很多已经适应不了台的《工伤保险条例》
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推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在新修改的条例中,我们应当逐步明确工伤预防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的法定支出比例,保障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工伤预防和康复费用的使用范围、提取比例和任务目标等做出明确规定。2.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例如,在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仅在部分行业建立了该项制度,之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到1942年,德国的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全部企业;到1971年,覆盖范围进一步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各类人群。对于我国来说,未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适用我国境内一切企业单位和全部职工,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和私营企业,还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而且,政府还应进一步研究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尽快实现所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这项保障。
3.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变化机制
一方面,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完善行业差别费率,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差异,对于危险性高的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要大幅提高,对于风险性小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行更低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保证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缴费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和风险差别等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纵向公平。要充分发挥费率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用人单位积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少和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伤救援机制
我国目前还有很多农民工在受到工伤后因无法确定劳动关系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尤其是职业病滞后性的特点导致这类问题尤为突出。针对这些人群,政府有必要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伤救援机制,让这部分人能够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益。这不仅仅关系着这些工伤人员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为了对工伤保险提供更多、更稳定的资金保障,笔者建议,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比如,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政府补贴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专项保障基金,用于解决这些人员的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工伤保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加强对专项保障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1]。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单纯强调失业保险的生活保障功能已很难解决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必须探寻更积极的失业保险机制,发挥其抑制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能动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减震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从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五)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审核机构。由于缺乏具体详细的资格审查条例和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导致有些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对策建议
增强失业保险的反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以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及抑制失业为目标,制定有效的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具体的对策建议如下:(一)逐步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我国可以适当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要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的调整:
第一,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
第二,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
第三,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对失业人员最有效的直接帮助是使他们重新就业,因此,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就业保障,应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着重加强的方面。(三)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并细化资格审查条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业保险政策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各国普遍加强了对领取失业保险资格的审查,并把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紧密联系起来。我国目前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加强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等,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时应充分考虑到既要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又要使其能起到积极鼓励和有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使失业保险金成为激发失业者积极谋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生育保险
我国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己有半个世纪。生育保险作为关系妇女特殊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问题,两次被写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但是,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开展情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推行难的困境正不断凸现。维护女工权益,保障女工健康,不断加强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和有效利用,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现行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为促进生育保险的不断完善提供一点思路。
一、现行生育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不高,执行生育保险制度不积极
由于受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妇女的天职,是家庭私事。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来自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两大方面。由于生育保险在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社会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由于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逃避社会责任,自身不负担职工的生育费用,也不为职工缴纳生育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后又退保。还有部分企业虽然经济上能够支付,但因缴纳生育保险缺乏强制性,经常拖延缴纳甚至不缴。
(二)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难以实现社会统筹 目前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没有体现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做法不仅保障能力脆弱,并且无法形成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障基金与保障制度。致使女职工只能依赖企业和单位,而各个单位又会因女职工的多寡出现负担轻重不一的现象。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生育女职工生育权益,而一些亏损单位往往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特别是生育期间的收入权益。这一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妇女在择业时处于不利地位。
(三)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生活水平和卫生保健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同时,随着分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收入中标准工资部分占工资收入总数的比例不断下降。但是,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产假工资改革力度未能相应跟上这种变化,导致产假工资的保障力度相对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女职工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保健及营养水准。并且,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各项检查费用也随之增加,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却一直未能及时跟上调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发生自然流产的费用、保胎用药费用、超出两次的B超检查费用及彩超费用等,均不在规定报销之内,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给职工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没有真正体现出生育保险的优越性,也没有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应有作用。
(四)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过窄,发展不够平衡
由于行业间、所有制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导致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不够广,发展很不平衡。其中有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问题,也有观念上的影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等。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优势行业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都能较好地执行生育保险制度,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女职工则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过窄,已经成为制约女性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的“瓶颈”,也导致部分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生育保险的立法滞后,生育保险制度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生育保险还处在初级阶段,立法层次偏低,步伐滞后,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作用。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停留在试行阶段,其中有些条款己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参保范围只限企业;对参保对象缺乏强制性措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参保、改制后企业退保率高的情况无相应条款;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缺乏制约和惩治措施等等。尤为突出的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100%,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这种待遇规定及生育医疗费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等,都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育保险意识,做好“两个结合”
把推进生育保险同维护女职工基本权益结合起来,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目前,女性己经大规模地参与了经济活动,女职工的经济收入在大多数家庭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实行生育保险,确保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生育期间的日常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避免女职工因承担生育责任而遭受就业歧视,或在孕产期被企业解雇、减发工资或调岗换岗等现象,也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女工及其家庭生活水平的突然下降。因此,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加大宣传力度,推行和健全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立法来支持。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己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并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但还没有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因此,要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当前部分企业拖欠、逃避甚至根本不缴生育保险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常以此为由拒用女工,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现行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立法层次偏低,不能强行约束企业的行为,不能充分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三)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当前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很不全面,各级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职工生育保险,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生育保险统筹覆盖范围,并逐步扩展到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不参保的问题,切实解决企业之间负担一重一轻的矛盾,使所有企业的女职工都能从中受益。同时,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也有利于缓解生育保险专项基金不足和现行生育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
(四)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
当前生育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管理不协调,在管理上无法对医疗机构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处于被动地位。另外,部分地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实行包干的办法,个人仍要承担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医疗费。参保职工或企业在领取生育保险金时,手续繁琐,常常往返于生育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加重了企业的事务性负担。因此,建议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发放方式,独立于企业之外,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