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商厦门厅)_商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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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天津月坛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57号
法定代表:
职务:
承租方(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达成一致意见。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位于 月坛商厦一楼前厅总计使用面积2.5*3.3平米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同意乙方将承租场地用于楼盘展示,乙方在使用期内
依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提前终止合同。
三: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自年月 日
至年月日止。
四:租赁场地之年度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即年租金为元。
乙方于签订合同三日内交齐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甲方应当
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正规合法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
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用等。
六:甲方应确保房产具备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营业正常运转要
求的电等的供应,负责将电源送到乙方租赁场地。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剩余租金的10%。
八:本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租金的50%违约金。
九:合同有效期届满,除非甲方收归场地自用,否则乙方有优先权继续承租,条件由双方另行通过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定。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津南区人民法院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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