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商店承包合同_校园商店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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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商店承包合同
甲方:浠水县实验小学
乙方: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楼商店承包给乙方经营,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时间:从200年月日到200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通过招投标确定本次租赁金为元,大写:
第三条:乙方取得使用权后,只得用于学生学习用品等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政策法规和甲方规定持证持照经营;必须建立完善的商品台帐,所售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健全。不得经营易燃易爆伪劣变质商品,如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影响或伤害学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五条:乙方必须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督与管理,甲方将协同卫生、工商质检部门不定期对商店商品进行抽查检验,乙方必须积极配合,若发现过期、变质和“三无”产品,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条:乙方必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出店经营,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要始终保持店内外整洁,甲方将随时抽查,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及时作出处理,因乙方违规经营,造成各职能部门罚款(包括对甲方的罚款),乙方要全部承担。
第七条:经营办证,从业健康体检以及各种法定税费一律由乙方负责。水电按表当月由总务处收取。
第八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因学校房屋改建或上级明令禁止规定不准校园开设商店,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自毁约之日至合同期满的全部现金。
第九条:学校因有重大活动需乙方短期关门停业(不超过两天),乙方必须绝对服从,并且不得向甲方索要损失。
第十条: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清。
第十一条: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多次指出而乙方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期満后未报名参加新一轮投标及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剩余货物及经营设施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知执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