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_陕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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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锦后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关部门: 现将《杭锦后旗
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细则》(试行)印发给们,请各级各有关部
门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
月十日
有乡施你认
杭锦后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杭锦后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旗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新参保人员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10月31日。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后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如需变动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要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申报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未作变更的人员,视同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2、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多缴多得。旗政府依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政策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市级有关政策执行。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旗各负担25%。
三、个人账户计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旗城乡有户籍的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记发养老金。
2、实施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及其子女(包括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必须全部参保缴费,如配偶及其子女有一人未参保缴费的,不予发放基础养老金,待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及其子女全部参保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在缴费期配偶及其子女有一人未按时缴费的,停发基础养老金,当年度补缴的,当年度停发的基础养老金予以补发,次年度补缴的,以前年度停发的基础养老金不予补发。
子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视同子女已参保缴费。
4、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参与领取资格认证的,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金待遇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的财政性资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时调整我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
收入及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到龄时给予一次性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死亡后6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继承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余额。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移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于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时只可选择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2、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又参加了我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旗的,个人缴费本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八、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
严格执行死亡人员报告制度,各村委会、社区应将发生的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各镇在每月的5日前上报旗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
九、有关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3、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十、工作经费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旗财政每年按新入保人员每人10元、续保人员每人5元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杭锦后旗社保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