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宣传材料_征兵工作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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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宣传材料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狭义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民政上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核试验退伍人员、参战退役人员。
以下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1、伤残军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2、复员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1955年、1956年入朝的,不能称之为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人员。根据民政部《条例释义》,军队医院证明是指军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
4、参战人员,是指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含企业下岗未享受社保)的符合渝信联办„2007‟78号文件所列的14次战役的人员。具体如下:
1.解放一江山岛(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1960年6月17、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5、涉核人员是参加过核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
6、三属人员:一是革命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二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三是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三属”要享受定期抚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父母(扶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具体是指男满60、女满55周岁或因身体疾病无法劳动)、无生活费来源,或虽有收入但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对于配偶再婚继续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符合该条的也应该享受,反之则不然);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当然在读大学的保证其本科毕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成教、函授、未经统一入学考试读书的不在之列);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且必须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根据渝信联办„2007‟78号文件规定,参战人员、涉核人员的身份认定严格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凡个人向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二、带病回乡(参战、涉核)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申报程序
1.本人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复印件、加盖鲜章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参战立功受奖资料复印件、参加核试验档案复印件)于每年9-10月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申报,如实填写《带病回乡定期定量补助申报表》(《重庆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
2.乡镇(街道)初审经公示后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查,对符合带病回乡的由县民政局组织统一体检,涉核人员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医院统一体检。
4.对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于每年1月底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输入数据库。5.联合财政下发文件执行,乡镇打卡发放。
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待遇 1.定期定量补助(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每月739元(企业的发放、标准,由劳动部门执行);带病回乡军人254元(1955年-1960年入伍的均纳入该范畴);农村参战人员250元;伤残军人、三属的标准根据其伤残等级和性质标准不一。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种待遇。
2.医疗待遇。1-6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它所有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年终都有一定的医疗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1-6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自身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采取的救济途径是入院时启动民政大病医疗救助。
3.死亡后待遇。根据云阳府„2002‟110号规定,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必须火化。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火化后减免基本丧葬费1200元。根据渝府发„2002‟56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补发半年的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同时注销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伤残军人死亡后,补发12个月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除1-4级伤残军人外,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其家属不享受待遇。
四、其他优抚对象政策
1、针对烈士遗属除了享受定期抚恤之外,目前有两个政策。一是中央政策。民政部、财政局《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的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定期生活补助。二是重庆市有一个政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60号)文件规定:对户口在我县内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发放烈士优待金,是重庆解放前牺牲的给烈士父母、配偶、子女每人每月发放900元优待金。是重庆解放后牺牲的给烈士父母、配偶、子女每人每月发放600元优待金。
2、60同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给部份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渝民发„2011‟136号)文件规定: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
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五、安臵政策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分农村还是城镇,家庭都可以享受每年8000元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安臵范围、安臵办法。我县从2003年以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了自谋职业货币化安臵,2007年对转业士官全部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臵,县政府不再进行就业安臵。2011年11月1日新的安臵条例出台,确定了四类群体要工作安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臵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原安臵办法进行安臵,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现现役后一由接收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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