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齐欣华胡文山)排除妨害纠纷_排除妨害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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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受本案被告齐欣华的委托,并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庭审调查情况,除在庭审中已阐述的举证、质证意见外,补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第一、被告李凤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李凤霞将车辆出借给被告徐志鹏时,已经尽到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将车辆出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借车人即:本案被告徐志鹏在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李凤霞所有的肇事车辆京PTB788已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应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
第三、被告徐志鹏肇事司机是本次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其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凤霞不应承担连带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李凤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没有法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请法庭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维护被告李凤霞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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