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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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发〔2012〕29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江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1— 江安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紧急通知〙(宜人社发〔2012〕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以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为目的,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江安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2—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不足一年按一年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上级统一要求提出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3.对城镇居民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代其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年·人)。可自愿选择多缴,并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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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

(三)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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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县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政府代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余额中的政府补贴、政府代缴部分可用于支付应由政府支付的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也不补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5— 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予以追回。

七、待遇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6—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按省、市要求,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认真如实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金保工程”建设,连接使用全省统一建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

—7—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量合理配置经办力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不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试点县老年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45号)文件,原自愿申请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享受55元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直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的配套衔接工作,待上级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乡镇、社区组织要明确职责、全力推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实施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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